说个“空调掉包案”,一审承办法官丁睿智,现是区法院民二庭的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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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月子中心筹办、装修,采购安装44台空调。2022年12月1日,A和南通瑞金电气设备公司在微信里交流了报价单;6日确认;11日,签订《销售合同》;12日,要付空调款了,双方再次确认微信报价单,而后瑞金电气销售经理吴广智催款;14日,A通过第三人中转了10万元并注明空调货款,吴广智在微信群里确认收到。
2023年5月6日,瑞金公司一纸诉状送到本区法院,提交《销售合同》,再索所谓“剩余货款”10多万元;丁睿智法槌一敲,判付,A又重复给了货款104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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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二审都败诉,申请再审也无济于事。不服,找我研判。既然是要申请检察机关介入进行监督,那就是审查一、二审法官裁判有没错误。几百页卷宗材料看下来,结论就是丁睿智判案子,一点都不睿智;好像黑旋风李逵挥斧头,两板斧下去,就要人给钱。幸好还只是个民商事案件;要是刑事案件,还不得草菅人命。
1、合同效力问题
丁睿智的裁判逻辑,首先是认为:瑞金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并否认微信报价单效力。这是她的第一板斧。
《销售合同》真实与否且先放一放,单论是否有效。
这合同第2页约定总价款208000元(含空调设备和施工),付款方式:先给设备全款及安装款的50%,即104000元;空调到货后,付清剩余工程款104000元;另,收到全款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
什么钱都全先收掉,完全排除合同相对方的先后履行抗辩权、质量异议权等核心权利,这不妥妥的无效格式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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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微信报价单最后一次确认是12月12日,在签订纸质《销售合同》的12月11日之后。
如果纸质《销售合同》有内容与之不一致,则微信报价单才体现双方最终合意。换言之,在逻辑上,时间在后的微信报价单构成对《销售合同》空调信息的合同变更。微信报价单咋就无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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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14日,A付款10万元并注明是空调货款,得到瑞金电气销售经理吴广智确认。
这也构成对《销售合同》上付款方式条款的合同变更。即空调货款已付;如后续有异议,也只涉及所谓安装工程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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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本就是商家随附义务,一般不存在安装款。即便要算有,比如微信报价单上也确实有,98937元,但那也是承揽、施工的法律关系,得根据验收标准据实结算。难不成偷工减料了,还给那么多钱?
但这丁睿智好玩嘞,2023年7月13日,所谓现场勘验,就是派员到场点数了下空调台数,根本不理会“安装工程”成果验收,就把“安装工程款”以“剩余货款”的名义判掉了,让人重复支付了一遍货款。
2、合同真伪问题
再说说瑞金公司《销售合同》真伪问题。
A表示,12月11日签约,吴广智以需拿回公司盖章为由,把一式两份《销售合同》带走了,此后一直没有交还;A并认为,提交法庭的《销售合同》,被抽换页码了。7月13日即法院组织所谓现场勘验那天,她经报警,才得到一份《销售合同》。
那么,拆分为两个问题。
一、瑞金公司是不是单方控制了《销售合同》?
答案当然是。瑞金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首页,有公司对公银行账号,但是2022年12月12日,吴广智催要货款,一上来就直接给的“张娥英”私人银行账号,而后来A也是通过第三方付给吴广智10万元空调货款。
这说明当时A手上确实没合同,吴广智也知道她手上没合同。否则,都直接打款进瑞金公司公账了。而且,这也和2023年4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吴广智通知A到现场验收,A要求吴广智带上合同供核对,形成呼应(但吴广智避而不见,没有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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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是不是被抽换页码篡改了?
单看合同内容荒腔走板,充斥大量无效格式条款,以及第2页付款方式条款部分,出现掉行,就有此迹象。但具体是不是,需鉴定。
一二审期间,A都提出鉴定申请,但一审丁睿智,二审的陈卓、樊建兵、韩兴娟均不批准。
二审后,A委托韩兴娟的母校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销售合同》第5、6页即纸质报价单页,与前四页不是一次性印刷形成;且上面无第4页即签名页签字的压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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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可推出三个结论:
第一、《销售合同》第5、6页即纸质报价单页,是瑞金公司后期单方添附的。
第二、因为《销售合同》全部6页盖有骑缝章,说明这6页都是后期整体动手脚的。首页、第4页(签名页)应无问题,第3页不清楚,但至少第2页是被抽换了的(该页不仅付款方式部分,出现一行掉行,且上方有空调信息栏,但栏中简要空调信息与微信报价单里不一致,而和第5、6页即后期添附的纸质报价单信息有相同处)。鉴定报告也明确指出,装订孔过大,有重复装订之可能。
第三、2023年7月13日,一审听证笔录,原告方陈述:“当时(2022年12月11日)同时是签订了两份合同,全部都盖了骑缝章……”是虚假陈述。骑缝章是吴广智带走合同后,后期加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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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不对板问题
那么,伪造合同用意何在?无非就是掩盖掉微信报价单体现的双方真实合意这一事实真相,虚构瑞金公司按约定履行的事实,为货不对板打掩护。
瑞金公司空调送货安装情况又怎样的呢?
A订购44台空调,除两台没问题,一台漏装,其他41均货不对板。
尤其荒唐的是有两点:
一,实际送货安装情况,不仅和微信报价单上不一致;而且和瑞金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纸质报价单上也不一致(附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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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装空调中,居然出现了29台五级能效空调。根据权威媒体澎湃新闻、新京报等报道,自2022年1月1日起,五级能效空调就是违反空调强制性新国标的不合格产品。而二审的“韩专家”韩兴娟及樊建兵、陈卓却认为不构成以次充好。
这是该强制淘汰的。网上都很难找到。澎湃新闻报道指出:其市场份额只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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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公司能一下供货29台,也是贼牛逼,不知是从啥犄角旮旯里翻出来的。
《法治日报》旗下法治网《》调查指出:多是二手空调翻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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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通知问题
丁睿智要判A输,除了认定《销售合同》真实有效而微信报价单无效这一板斧;第二板斧又砍过来了——就是认为,A怠于验收、通知,应视为货物没问题。
说到这签收验货,市场交易习惯,就是卖家发起,买家配合,是个双方互动的事。大家都收过快递,都知道。而且,法律也这么规定的。通知、验收,并不是买家单方义务,而是双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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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首先,瑞金公司自2022年12月18日起,是径行到半开放的装修工地送装了空调,从未通知A签收验货。瑞金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签收栏空白,也说明了这点。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书里也显示,整体装修期,是2022年11月16日-2023年3月15日。而那段时间,众所周知,是社会面管控从执行到解除的过渡期,实际上装修还往后延了。
到4月27日,瑞金公司吴广智通知A验收,A回话让他带上合同好核对,他人又避而不见。这是不是瑞金公司恶意阻挠验收?
而5月6日,瑞金公司就直接把A起诉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合同,索要所谓“剩余货款”10多万元。从头——12月11日,到尾——A收到诉状,刚好6个月多。正好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里,对于耐用商品质量瑕疵,卖家的6个月举证责任倒置期(A其实不是个体消费者)。真是打得一手好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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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对于货不对板问题,瑞金公司解释称,提供给A的微信报价单,系工作人员填写错误,不作数。瑞金公司作为电器经销商,相对于A来说,自然是专业的,有着信息优势;微信报价单又是经过了12月1日、6日、12日,三度确认的。但瑞金公司发现“错”了,也不通知A,就径行想怎么送货就怎么送货,直接发自以为是的货,还可以这样吗?这不正证明了瑞金公司明知送货情况不符合约定吗?
《民法典》第621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丁睿智咋还好颠倒黑白的,认为瑞金公司解释合理,强行判A怠于验收、通知,应自负其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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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瑞金公司背景信息
我挺好奇瑞金电气是家怎么样的公司。
到百度和企查查之类APP看看,却发现好生奇怪。2006年成立,但不见什么有效公开信息。近年案子不少,14例之多,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却一例文书都找不到。前几年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年2月注册资本,从600万元一下变成30万元,骤减5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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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张娥英”三字检索,才找到2014年一份劳资纠纷案文书,显示周美华这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实际控制人是其子周烽、儿媳张娥英。张娥英一贯通过私人账户收货款、发工资,乃至和员工因工资、销售提成发生纠纷时,以此否认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原来是个钻法律空子,连员工几万块辛苦钱都欺诈的老手,黑客户也就没啥好奇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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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到区法院公号转悠,正好看到丁睿智述职《》,说什么“确保商事审判始终与经济发展大局同频共振”“破解复杂纠纷,护航企业发展”啥的。那咋把一个小小的空调买卖纠纷案判成这样?纵容商业欺诈和虚假诉讼?
商事审判,兹事体大,得起到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定海神针的作用。瞎判案,影响坏,传出去,招商引资进不来,是要影响地方税收和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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