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民政局全面落实自治区民政厅和盟委行署扎实履行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切实巩固住、拓展好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社会救助政策稳定的基础上,调整优化政策供给,持续保障好脱贫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是坚持应保尽保。加强对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截至10月份,全盟96101名脱贫人口中,纳入低保、特困供养43370人,占比达45%;全盟21388名防返贫监测对象中,纳入低保、特困供养12319人,占比达58%。二是加强动态监测。通过“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组织苏木乡镇对未在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兜底保障范围内的已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开展摸排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经过摸底排查,2025年将129名脱贫人口、1018名监测对象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三是分类分档确定渐退期。对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对脱贫人员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目前,全盟纳入低保的脱贫人员享受低保渐退政策523人。四是完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和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十四五”时期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特困人员家庭收入。
为做好因家庭收入和财产超标退出低保人员的动态监测和后续帮扶工作,兴安盟民政部门采取“4+1”救助帮扶举措,“4”即4个兜底,一是给予一定的渐退期。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分类分档确定低保渐退期限,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渐退期限,渐退期间享受的低保金和其他救助政策不变。二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因经济好转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后无需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直接给予认定,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可以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三是给予临时救助。退出低保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临时困难时,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加强动态监测。针对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的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通过部门数据比对及嘎查村(社区)民政协理员入户排查,对退出低保人员进行动态监测,如后续遭遇突发困难,家庭收入或财产发生变化,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救助。“1”即建立1个退出谈话机制,凡是因家庭收入和财产超标退出的低保人员,民政协理员均在停保3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面对面谈话,传达国家和地方关于低保、特困供养等法规和政策,并告知民政部门仍对其进行动态监测,如后续遭遇突发困难,家庭收入或财产发生变化,可再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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