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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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最大限度支持缴存人刚性住房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1〕20号)及《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474-2019)等要求,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包括流动性不足和过剩风险。指标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超过或不足一定百分比。
个贷率小于85%时对应流动性过剩,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大对缴存人的购房消费支持力度,合理配置存款结构,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个贷率在85%(含)—95%之间对应流动性适中,实施稳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个贷率超过95%对应流动性不足,实施适度收紧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遵循“分级响应、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原则。
第四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建立资金流动性监测及防控机制。当个贷率达到相应级别时,应结合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银行存款等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研判,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第五条个贷率连续三个月在85%以下,为一级响应,对应实施以下部分或全部响应措施:
(一)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动态调整,缴存人可贷额度调节系数为1.1:
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的贷款额度*1.1
全面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合理盘存结存资金,配置不同期限的国债、定期存款结构,适当增加中长期存款比例。
(四)转回公转商贴息贷款、存量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六条个贷率连续三个月在85%(含)-95%之间,为二级响应,对应实施以下部分或全部响应措施:
(一)缴存人可贷额度调节系数调整为1.0:
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的贷款额度*1.0
(二)控制“商转公”贷款规模。
(三)适度配置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适当调减中长期存款比例。
(四)关注资金流向,按计划转回公转商贴息贷款、存量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七条个贷率连续三个月在95%(含)以上,为三级响应,对应实施以下部分或全部响应措施:
(一)缴存人可贷额度调节系数调整为0.9:
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的贷款额度*0.9
(二)优先支持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控制贷款规模。
(三)做好国债、定期存款兑付工作,保证资金回流,必要时按计划做好定期存款的提前兑付准备工作。
(四)持续监控资金流向,研究资金筹措方案,必要时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存量公转商贴息贷款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外部融资补充资金流动性。
第八条启动响应措施后,当个贷率调整至相应区间并稳定运行三个月时,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情况,可调整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直至流动性恢复合理区间后解除响应。
第九条启动响应措施后,流动性风险未明显缓解,或因政策重大调整等对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上级监管部门同意,可出台应急措施进一步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十条中心应加强政务公开和舆论引导,个贷率、风险等级及响应措施的调整,须适时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公众号、报纸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一)实施可贷额度动态调整时,最终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2.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扣除规定比例首期房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3.不得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低于60%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本办法所称结存资金,指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在满足日常业务需求、预留充足备付金后的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筑公积金通字〔2021〕55号)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商转公贷款动态管理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3〕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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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支持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余额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遵循风险可控、公平高效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控机制。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商转公”贷款的启动、暂停及规模管控,由贵阳公积金中心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响应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对象
申请人应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未在贵阳公积金中心成功办理过“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 申请人除符合贵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且不存在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产权人;
(二)原商业贷款为纯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及非购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
(三)原商业贷款银行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且支持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申请时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年(含)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含)内无逾期记录;
(五)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六)贷款房屋未设立除原商业贷款以外的抵押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第八条 原商贷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造成原借款合同、产权人、抵押人等发生变化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死亡;
(二)离异且再婚;
(三)离异且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房产归配偶所有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下列最低值确定,并取整至千元:
(一)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以申请时原商业个贷余额扣除至少2期应还本金后确定);
(二)购房总价款的70%(按原合同价与申请时评估价孰低确定);
(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可贷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商转公”贷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申请资料须真实、完整、有效。
(二)受理。原商业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及时提交贵阳公积金中心审批;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贵阳公积金中心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抵押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贷款发放。抵押办结的,贵阳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款账户内,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三)原商业贷款合同;
(四)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还款记录和当前贷款余额证明;
(五)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六)贵阳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为纯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不足以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剩余部分须提前结清。
第十五条 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得向“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不得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商转公”贷款资金应当直接划入原商业贷款银行的账户,不得划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贷款房屋总价的确定,根据原商业贷款银行系统自评价格确定,若任意一方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贷款房屋评估报告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银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贵阳公积金中心应加快推进数据共享,不断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材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阳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做好商业按揭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置换工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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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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