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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 林叶珊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反家暴案例。其中一宗案件中,法院明确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小天(男)与小优(女)是夫妻,婚后生育儿子晨晨,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晨晨跟随小天生活,小优在周末探望孩子。
随着夫妻双方矛盾升级,小优发现小天更换门锁密码,不仅将指纹锁中小优的指纹密码删除,还把孩子“藏”了起来。
小优联系不到小天,也不知道孩子住处,更别说探望孩子。她报警求助后,警方多次电话联系,小天均拒绝接听。
于是,小优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小天抢夺、藏匿孩子。
天河法院认定,本案虽无明确证据显示小天对小优直接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小天已构成了妨碍小优探视权,实质性藏匿孩子的情形。
这种藏匿行为,不仅侵害了小优作为母亲对孩子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会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严重损害其人格权益,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因此,天河法院对小优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禁止小天抢夺、藏匿孩子。
为切实保证履行的实际效果,天河法院向双方发出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并委托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双方正确认识和处理婚姻、家庭、亲子关系,改进教育方法,认真履行家长职责,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经过教育指导,小天表示已清楚行为性质,并承诺积极配合小优进行探视。小优也表示,会和小天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好离婚事宜。
据悉,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禁令,明确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法院通过界定此种情形属于对未成年子女人格权益的损害,属于特殊表现形式的家庭暴力,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予以否定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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