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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不少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选择拒交物业费,但这招在法律上是否总能“奏效”?近期,上海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费纠纷案,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答案。一下信息有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绍兴郝小青律师整理发布。
一、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上海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该小区的业主徐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徐某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计6年的物业费5,544元。
庭审中,徐某业主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
- 服务不到位:认为物业公司长期未能解决其房屋漏水和车位问题。
- 诉讼时效已过:认为部分物业费(如2019-2020年的费用)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且未收到过催缴律师函。
二、 法院判决与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业主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5,544元物业费。法院为何会这样判?主要基于以下两点核心法律分析:
1. 关于“服务不到位”的抗辩:证据是关键
法院认为,业主徐某虽然提出了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 房屋漏水、车位等问题是物业公司的法定或合同约定责任。
- 物业公司存在根本性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普法要点:在法律上,“服务有瑕疵”和“可以拒交全部物业费”不能直接划等号。业主如果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需要证明是物业公司的失职直接导致了损失,且问题长期、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基本居住环境。仅仅口头上的“不满意”,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正确的做法是,在问题发生时,及时通过书面、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物业公司正式报修或投诉。
2. 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中断时效有讲究
这是本案的一个核心法律知识点。徐某认为2019-2020年的费用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但法院查明,物业公司曾多次采取行动:
- 于2021年7月、9月两次邮寄律师函,催讨2019-2020年的费用。
- 于2025年2月再次邮寄律师函催讨全部费用。
- 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间,通过居委会申请了调解。
普法要点: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诉讼时效会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发送律师函、申请调解等行为,都属于法律认可的“提出履行请求”,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 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只要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发出了催缴通知,无论业主是否实际收到,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因此,由于物业公司持续、有效地进行了催讨,本案的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导致其主张的全部费用(包括2019年的)均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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