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1日,市民刘先生和妻子到沙河路的永辉超市购物后,发现其中一包旺仔小馒头已经过期10天。他们依据《食品安全法》向超市提出赔偿,却遭到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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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向记者表示,当晚妻子在吃旺仔小馒头的时候发现了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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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刘先生:“她吃着有一股变质的味道。和之前吃的味道不一样。感觉有差异,然后我们就看了一眼生产日期,发现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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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小票显示,刘先生购买了1包旺仔特浓牛奶味小馒头,价格为11元,购买日期为11月21日。根据包装信息,该商品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11日,保质期9个月,据此推算,事发时过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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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刘先生:“昨天(11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我就过来他们门店找他们跟他们反映这个情况。他们说要调查一下,今天他们总部和商场的主管给我在微信上联系了一下,说他们的排查结果,大概的意思就是这个东西不是他们这里的,厂家没有发过他们这里的货。”
刘先生表示,购物小票上该商品的编码和外包装上的条形码编码是一致的,这可以证明该商品就是从永辉超市购买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如果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除要求退款外,可主张按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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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刘先生:“大家来这里都是冲着他们的品牌,然后来了之后出现这种情况,也是感觉到有点失望,也对他们这种做法感觉有点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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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随后前往永辉超市,在货架上,记者看到了两种口味的旺仔小馒头在售,不过,价格也从11元调整到了9块9。其中几包旺仔特浓牛奶味小馒头商品外包装的条形码确实和刘先生买到的相同,但是生产日期不同。工作人员解释,同一商品条码相同,但生产批次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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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话永辉超市工作人员:
“这是牛奶味。”
“就是这个。”
“嗯,这个条形码是一样的,但这个不一样。”
“嗯,对!生产日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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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表示,查询了旺仔小馒头的进货单发现,超市所登记的批次和刘先生手上的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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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 工作人员:“这个商品我们四月配送的是2月26号生产日期的,不是2月11号的,你看2025年2月26日。这(之后)就是6月12日的,看到没有。我们物流配送没有没有配送这个2月11日的到我们门店。”
市民 刘先生:“有没有一个种可能是夹杂在里面?”
永辉超市 工作人员:“没有,因为都是整件整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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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超市没有配送过2月11日生产的旺仔小馒头,因此无法满足刘先生的索赔。对于超市的回应,刘先生表示难以接受,并怀疑记录可能被篡改。刘先生已向消协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反映,希望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进行进一步调查。
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
记者:陈宇明 摄像:唐林江
编辑:潘华梅
编审:林帅超
终审: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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