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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庆人大
编辑:向红玉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协调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开发利用苍山风景名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营业额的1%缴纳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依法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费。
进入苍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的人员应当购买门票,门票由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出售。
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专项用于苍山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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