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您好,这里是新疆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不可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02
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
视情况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03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是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04
“发票验旧”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按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严格执行验旧领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领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领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感谢您的来电,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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