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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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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云
HE YUN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
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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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全球范围内跨境贸易与投资规模的持续增大,涉外商事纠纷展现出类型新颖、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等显著特点。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涉外案件,不仅关乎中外当事人的实际权益,还肩负起传播中国司法理念、彰显中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使命。涉外裁判文书作为案件审理结果的集中体现,既是涉外审判活动的综合载体,也是中国司法参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输出裁判规则的重要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涉外裁判文书的说理与释法工作,切实增强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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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裁判文书并非普通民事文书的“涉外版本”,其内涵为法院就当事人的国籍或者住所、争议标的或者相关法律事实涉及多个法域的商事案件,所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其核心价值是呈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逻辑以及裁判结果。因涉外案件本身所具有“国际关注度、规则示范性、跨境执行关联性”等特性,涉外裁判文书的制作更体现出专门化属性,相较于普通民事文书,其特殊之处体现在三个维度:
其一,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涉外案件大多涉及国际公约的适用、双边条约的解释以及不同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这就要求裁判文书得完整呈现从冲突规范的指引,到准据法的查明,再到具体法律条款的阐释与运用这一完整流程。国际私法理论里强调以冲突规范作为核心要点,以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外国法适用为两翼的理论体系,在文书撰写时需充分体现并合理运用。
其二,受众的多元性
相较于国内裁判文书,涉外裁判文书的读者群体则体现出鲜明的国际化属性,不仅包括中外案件当事人、相关司法机构,还可能涉及外国律师、法律从业者、国际商业机构以及全球范围的投资者群体。因此,文书在保持法律专业性表达的同时,也应关注裁判语言的跨文化沟通交流效果,兼顾不同法域的可读性。如尽可能采用国际通行的法律表达方式,避免采用未加说明的国内法律专门术语,以实现相关法律概念的准确传递与理解。
其三,功能的延展性
涉外裁判文书具有明显的功能外溢效应,普通民事文书主要以解决个案纠纷为核心,涉外裁判文书在此基础之上,还承载着程序正义、规则输出、公信力构建、营商环境营造等扩展功能。一份论证全面、说理充分的涉外裁判文书,不仅可有效地平息案件争议,还可利于形成国际商事纠纷的某项裁判规则,稳定国际投资者对中国法律环境的预期,进而为国际社会应对类似纠纷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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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裁判文书制作应遵循公正、透明、可及这三大核心价值理念。这些核心理念的落实,直接关系我国司法裁判在国际上的认可度以及公信力建设。
公正性是涉外裁判文书的根本价值取向。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公正不仅表现为对各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更要求法院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中展现出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立场。涉外裁判文书的制作需超越简单的是非评判和结果输出,而应在更高层次上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国际商事交易惯例的重视、对不同法域法律文化的理解以及对当事人正当预期的合理维护。国际商事法庭相关研究报告也指出,司法国际认可度最早源自文书展现的规则一致性与权利平等性,这也提醒我们在文书制作时必须始终保持价值中立及专业客观。
透明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文书的透明性要求涉外裁判文书需完整呈现裁判形成的逻辑线路,包含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准确概括、证据采信的充分说理、法律适用的详细阐释及最终结果的合理推导,这种透明性不只是在对裁判结论的论述中体现,更重要的是把不同法律观点之间的比较与权衡的过程进行展现,尤其是在国际公约、条约解释和外国法适用等专业领域内,文书需清晰阐明各类观点的差别,说明最终采用某种结论的实质理由,使得读者能够充分感受和理解裁判的正当性根源。
可及性是提升司法国际影响力的关键要素。涉外裁判文书的可及性,由语言可读性、结构清晰性和传播有效性三个维度构成。从语言维度而言,期望文书在保持法律专业水准的同时,顾及不同法域读者的理解接纳能力,避免运用具有强烈地域特色法律措辞;就结构而言,可借鉴国际通行的文书编排形式,让读者可以迅速抓住案件核心争议及裁判理由;从传播角度而言,需要构建起有效的国际推广机制及渠道,确保我国法院出具的涉外裁判文书能够及时进入国际商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视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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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受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不同国家与国际商事专门审判机构在裁判文书制作领域呈现出各有特色且富有启示的实践范式。
普通法系国家,以美国与英国为代表,其商事裁判文书制作以裁判理由的详尽阐释为显著特征。这些国家的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上一般采用全景式呈现模式,系统地梳理证据的内在关联与争议核心。在法律适用环节更注重运用判例开展论证,法官会引用既往判例,经比较分析既有判例和待决案件之间的相似与差异,进而归纳出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英美法系国家这种以问题为导向,围绕争议焦点逐一详尽论证的模式,极大提高了文书的说服力与在国际上的接受度。
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文书应有的体系化与结构化特征。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这些国家的法律文书严格依照“事实—法律—裁判”的三段论模式,结构清晰、逻辑层次井然,让读者可迅速掌握文书的关键要点。在法律适用上,特别强调成文法条的精准引用与说明,注重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对应关系。在语言表达上,更加追求简洁严谨的风格,体现了法律的客观性。该类文书风格契合了法律形式理性的要求,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以及结果的可预测性。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等国际商事专门法庭,在文书制作方面更突出规则的引领效果。例如,针对跨境数字贸易、国际投融资等新兴领域纠纷,法庭的文书不仅解决个案争议,还会主动提炼出裁判规则。在文书的撰写体例上,会设置专门的案例要旨部分,以明确相关法律争议的通用裁判规则。此外,国际商事法庭的文书普遍采用中英双语形式,并为专业术语给予统一的解释,确保不同语境受众理解一致,此种文书制作方式极大增进了文书的国际流通水平,为国际商事活动总结出了明确、可靠的规则指引,成为区域内跨境纠纷解决的重要参考。
综合来看,各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虽风格迥异,但都十分看重说理的透明度、对读者的适应性以及功能的延伸性。我国涉外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提升,可合理借鉴大陆法系的结构化表达形式、普通法系的争议导向说理模式,以及国际商事法庭所采用的规则提炼等方法,进而构建既具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视野的文书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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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的实践为观察样本,我国在涉外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上已取得明显成效:在法律适用说理方面表现出精细化发展走向,尤其是在涉“一带一路”案件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中,裁判文书能够系统地解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在逻辑,以及国际公约跟国内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就双语文书制作方面,覆盖案件范围持续扩大,针对有重大影响或典型意义的案件,能够实现中英文同步发布;在典型案例的推广方面,借助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不断健全公开机制,并积极在国际司法交流场合主动推介,有效提升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实践的认知。
但在对标精品化和国际化标准方面,当前我国涉外裁判文书制作依旧面临一些深层次的挑战,笔者认为,需在以下方面进行系统性提升:
搭建多层次的说理体系。当前我国涉外文书在阐释外国法适用时,常局限于对法条的字面理解以及简单援引,未能深刻剖析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关联和具体适用逻辑。司法裁判的结果要让当事人和公众信服,必须把裁判过程、事实认定、判决理由、依据的法律等讲清楚、说明白,这既是司法裁判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未来文书制作应着力构建更加详尽和完善的说理结构,围绕当事人诉辩主张和案件争议焦点依次进行事实认定、证据认证、法律适用选择和结果推导,从而形成更加完整的论证体系。尤其是涉外裁判文书在适用国际公约或者处理外国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时,需完整呈现从法律选择到具体适用的思维过程,让读者能清楚明白裁判结果的形成逻辑,避免结果导向式的单线说理,让裁判结果更加具有广泛说服力。
增强裁判文书的规则引领功能。裁判文书具有一定领域的规则引领功能,是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关键手段。就跨境数据权益保护、国际投资仲裁司法审查等新型案件而言,不应仅停留在解决个案争议上,更应当通过撰写裁判文书,系统提炼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裁判规则,这意味着在文书里要设置专门的规则解释部分,为同类案件归纳法律适用标准,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明确、可靠的行为预期。此种规则提炼既有助于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更能有力推动中国司法实践逐步融入国际商事法律体系,增强我国司法在国际规则构建中的影响力。文书的规则引领功能的实现,同时要求裁判者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前瞻性视野,具备从具体案例里提炼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则的能力。
搭建系统化的双语制作及国际传播机制。当前涉外文书主要以中文形式发布,大多依托国内平台公开,在国际平台上主动推介不足,且缺少针对境外读者的专业解读途径。建议对于合适的涉外裁判文书,应加强中英版本的同步发布,同时制定裁判文书常用术语的英文规范表达,保障关键概念准确无误且一致,这是提高文书国际可获得性的重要保障。此外,要积极拓展裁判文书的国际发布渠道,主动参与国际司法交流,通过多种途径增强中国裁判文书的国际能见度和认可度。此外,还可考虑建立面向国际读者的文书解读机制,借助摘要、导读等不同形式,降低国际社会理解中国裁判文书的门槛。
完善专业化的质量管理体系。涉外裁判文书的高标准制作,除了涉外法官应持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之外,还需要建立专门的跨领域协作机制,让涉外法官、专家学者、翻译人员等多元专业力量发挥合力。对此,可建立起常态化的涉外文书质量评估机制,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参与文书质量评议,围绕文书的逻辑结构、法律适用及语言表达等多方面提出改进的建议,同时通过收集国内及国际社会的反响,对文书传播效果进行评价和跟踪反馈。同时,还应加强对新类型涉外法律问题的前瞻性法律研究,确保最终的裁判文书能够及时地回应国际商事实践发展的需求。
涉外裁判文书是国际社会观察中国司法水平和国际法治理念的重要窗口。每一份精品裁判文书都是一次对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生动诠释。面对日益错综复杂的国际经贸环境和国际司法竞争态势,我国应把涉外裁判文书实施精品化建设,作为推动提升司法国际话语权的一项战略性举措。通过优化裁判文书说理体系、强化文书的规则引领功能和建立国际传播机制等方式,持续提升我国涉外裁判文书的专业品质和国际水准,让中国司法理念与裁判规则更好地引领国际商事纠纷治理。
文:何云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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