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两个罪名(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罪名的核心在于电子烟产品的 “伪劣” 属性。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它指的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认定逻辑:自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水果味电子烟已被明确禁止销售。因此,在此之后生产或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很可能被监管部门依据《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等规定,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或“伪劣产品”。例如,在江苏苏州的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此罪的刑罚与销售金额直接挂钩,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二)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的核心在于行为的 “非法性” ,即是否违反了国家专卖管理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此罪。认定逻辑:电子烟已被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监管。销售电子烟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只能在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货。因此,无许可证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或者有许可证但超范围经营(如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水果味电子烟),都可能被视为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四川射洪的一起案件中,周某等人因非法销售水果味电子烟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刑罚: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两罪的关键区别与司法实践虽然两个罪名有关联,但它们的侧重点不同:保护的法益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打击的是产品质量领域的欺诈行为,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正常的质量管理秩序。而非法经营罪则主要维护的是国家的专卖专营制度和市场准入秩序,属于市场秩序管理范畴。定罪的核心要件不同:前者的关键在于产品质量是否“伪劣”。后者的关键在于经营行为是否“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司法实践中的选择:当无证制售的水果味电子烟同时被认定为伪劣产品时,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这在刑法上称为“法条竞合”。此时,司法机关通常会遵循 “择一重罪处罚” 的原则,即比较哪个罪名法定的刑罚更重,就按哪个罪名定罪量刑。在不少案件中,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如五十万元以上)时刑罚更重,最终会以此罪论处。二、主要的辩护要点(一)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质疑“伪劣产品”的认定:可以主张涉案电子烟仅仅是口味不符合国家标准(即“国家明令淘汰”),但其本身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实质性质量缺陷(如烟油质量、电池安全等符合要求)。刑法上的“伪劣产品”需要有实质性的质量问题,而不仅仅是包装、标识违规或口味不合规。审查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对《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报告》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结论依据等提出质疑。例如,检材是否具有同一性和代表性,检测标准适用是否准确等。(二)针对非法经营罪的辩护强调持有许可证:如果销售者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主张其行为是超范围经营而非完全无证经营,试图将案件性质引向行政处罚范畴而非刑事犯罪。但请注意,这一辩护思路的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因为有许可证却销售违禁口味电子烟,依然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区分“非法经营”的对象: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规制的应是合法可以经营的商品。对于本身就是假冒伪劣的产品(如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由于其根本不允许在市场流通,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因此销售此类商品的行为更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非法经营罪。这一逻辑在某些电子烟案件中也可能被借鉴。(三)其他共通辩护要点犯罪数额的认定:重点审查销售额或未遂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主观明知的认定: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所销售的是违禁品或伪劣产品。注重行刑衔接: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以主张其应首先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应直接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三、总结与提醒总的来说,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法律风险极高,主要面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重在打击产品质量的伪劣,后者重在惩罚经营资格的缺失。最终的定罪量刑会非常依赖于具体案情,包括销售金额、是否持有许可证、电子烟本身的质量状况、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果味的电子烟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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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两个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个罪名的核心在于电子烟产品的 “伪劣” 属性。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它指的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认定逻辑:自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水果味电子烟已被明确禁止销售。因此,在此之后生产或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很可能被监管部门依据《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等规定,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或“伪劣产品”。例如,在江苏苏州的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罚:此罪的刑罚与销售金额直接挂钩,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二)非法经营罪
这个罪名的核心在于行为的 “非法性” ,即是否违反了国家专卖管理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此罪。
认定逻辑:电子烟已被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监管。销售电子烟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只能在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货。因此,无许可证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或者有许可证但超范围经营(如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水果味电子烟),都可能被视为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四川射洪的一起案件中,周某等人因非法销售水果味电子烟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罚: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两罪的关键区别与司法实践
虽然两个罪名有关联,但它们的侧重点不同:
保护的法益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打击的是产品质量领域的欺诈行为,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正常的质量管理秩序。而非法经营罪则主要维护的是国家的专卖专营制度和市场准入秩序,属于市场秩序管理范畴。
定罪的核心要件不同:前者的关键在于产品质量是否“伪劣”。后者的关键在于经营行为是否“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
司法实践中的选择:当无证制售的水果味电子烟同时被认定为伪劣产品时,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这在刑法上称为“法条竞合”。此时,司法机关通常会遵循 “择一重罪处罚” 的原则,即比较哪个罪名法定的刑罚更重,就按哪个罪名定罪量刑。在不少案件中,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如五十万元以上)时刑罚更重,最终会以此罪论处。
二、主要的辩护要点
(一)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
质疑“伪劣产品”的认定:可以主张涉案电子烟仅仅是口味不符合国家标准(即“国家明令淘汰”),但其本身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实质性质量缺陷(如烟油质量、电池安全等符合要求)。刑法上的“伪劣产品”需要有实质性的质量问题,而不仅仅是包装、标识违规或口味不合规。
审查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对《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报告》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结论依据等提出质疑。例如,检材是否具有同一性和代表性,检测标准适用是否准确等。
(二)针对非法经营罪的辩护
强调持有许可证:如果销售者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主张其行为是超范围经营而非完全无证经营,试图将案件性质引向行政处罚范畴而非刑事犯罪。但请注意,这一辩护思路的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因为有许可证却销售违禁口味电子烟,依然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区分“非法经营”的对象: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规制的应是合法可以经营的商品。对于本身就是假冒伪劣的产品(如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由于其根本不允许在市场流通,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因此销售此类商品的行为更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非法经营罪。这一逻辑在某些电子烟案件中也可能被借鉴。
(三)其他共通辩护要点
犯罪数额的认定:重点审查销售额或未遂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主观明知的认定: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所销售的是违禁品或伪劣产品。
注重行刑衔接: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以主张其应首先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应直接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三、总结与提醒
总的来说,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法律风险极高,主要面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重在打击产品质量的伪劣,后者重在惩罚经营资格的缺失。
最终的定罪量刑会非常依赖于具体案情,包括销售金额、是否持有许可证、电子烟本身的质量状况、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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