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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多维光谱与墨者的伦理世界(上)
“爱”作为一种人类情感,具有复杂的多维光谱,故此需要进一步厘清一些关键性概念。比如作为陌生人伦理的泛爱,作为朋友伦理的友爱,作为婚恋伦理的恋爱,作为血亲伦理的亲爱,作为个体意识的自爱,作为关系链接的偏爱,作为审美体验的怜爱,作为超越精神的大爱……。在讨论“墨家之爱”的时候,可能有一些讨论者下意识将“兼爱”等同于某一种特殊形态的爱。而这都会遮蔽墨家“兼爱”理论的深刻性与基础理论意义。
1. 作为陌生人伦理的泛爱
—— 保持边界感和底线规则的“普遍接受”。
我们不可能与每一个人做朋友,但理应努力与每一个人和睦相处。陌生人伦理的核心界定是: “接受”而非“给予”。这是一种最低限度、最具边界感的爱。它不要求热情的投入或资源的倾斜,其核心是承认并尊重每一个他者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价值与权利。这正是“接受”——一种无感情色彩、偏向底线与消极的承受。它不是泛泛的“博爱”,而是“我不认可你的观点,但我接受你作为‘人’存在于此的事实”。是在底线层面“视人之身若视其身”“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国若视其国”。
墨家作为工商阶层人士,倾向于认为:每一个遵守普遍规则的陌生人,都是潜在的合作伙伴。商品经济要求构建更大范围的普遍的社会协作机制,这是墨者泛爱众人的现实依据。更大范围的社会协作呼唤基于更为普遍的陌生人伦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陌生人之间的泛爱,虽是一种整体性的普遍的接受,但并非无条件的接受。所谓整体性的接受,指的上在事实层面接受鲜活生命的个性特征和人格差别,每个人既有优点又有缺陷,他们的价值偏好千差万别,他们所处的境遇和生活背景各不相同。这些都应该获得基本的一视同仁的尊重,而不受到粗暴干涉。所谓的有条件地接受,乃指此种接受乃基于一定的原则底线。墨家认为,这个原则底线只能是普遍的底线规则,而非基于血缘地缘或业缘。原则底线就是不可以逾越人己边界,也就是“不相攻”(不可亏人害人)。
每一个人都有获得他人尊重的基本需求。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作为人类的确有共同的心理机制和普遍的价值需求。这是普世价值的合理性。人之为人皆有普遍的基本需要。以这普遍的基本需要为主要内容的称之为普世价值。普世价值不是某一个突发奇想的价值判断,而是人类文明演进的产物。陌生人伦理的重要行为依据是普世价值和普世规则。普遍的大范围的社会协作,需要以普世价值和普世规则作为支撑,只有这样才能降低交往成本。
承认普世价值和普世规则,并不意味着磨灭个体差异。墨家“视人如己”不同于儒家“推己及人”。若将这里的“人”理解为为“他人” 。前者是先“视人”,即考察他人的需求(比如通过交流获取对方信息),尊重他人意愿。后者则是先“推己”,即考察自己的需求,然后以己度人,有可能将自己的想法加之于人。若将这里的“人”理解为普遍的世人。则显然从逻辑上说,只能从一般推演个别,而不能从个别推演一般。墨家“视人如己”的行为依据是普世价值和普世规则,而儒家“推己及人”的行为依据是特色价值和特色规矩。
2. 作为朋友伦理的友爱
—— 从“普遍接受”到“选择性的接纳”。
德不孤,必有邻。朋友伦理的核心界定是: 在“普遍接受”基础上,增加了情感相契与平等自愿和交互性。它超越了陌生人的底线尊重,进入了“选择性接纳”领域,即因为志同道合,志趣相投,而欣赏、包容彼此的特定品质和个性特征。 这符合古希腊语 phileo(友爱)。真正的友爱是心灵的契合与精神上的相惜,是平等的交往,是双向的关切。
墨家鼓励这种基于平等自愿、相互选择、彼此关切的人际关系。因为友爱是实践“兼相爱”“交相利”的一般性途径。虽然友爱也是有范围的、有选择的,但对友爱的渴求普遍存在。真挚的友谊是人际关系的典型范例,具备一定的社会普遍性和可扩展性。
“立身成败,在于所染”,朋友对人的影响非常大。益友促进个人成长,损友妨碍个人发展。故此墨子特别提醒我们要慎重选择朋友。《所染》篇提醒我们选择朋友要像染丝一样考虑清楚,要慎重交友,多交良师益友,不交狐朋狗友。《尚贤》篇则认为小到个人修身也要多与贤人交朋友。贤人是“厚乎德行,博乎道术,辩乎言谈”的人。《兼爱》篇认为遇事要选择“兼士”相托。《修身》篇则认为四种人不值得成为好朋友,一是据财忘义的人,二是守道不笃意志薄弱的人,三是徧物不博见识短浅的人,四是辩是非不察的糊涂虫。朋友就是我们的一面镜子,故此《非攻篇》提醒我们“君子镜之于人”的道理。
一方面,人无完人,对朋友也不能责备求全。《亲士》篇就提醒“良弓难张”“良马难乘”“良才难令”的道理。兼王之道乃在海纳百川。说明友爱需要多一点欣赏,多一点包容。友爱体现为对朋友特定品质和个性特征的欣赏和包容。另一方面,这种欣赏和包容也是有原则的,友爱不能击破更为普遍的规则底线,这是友爱选择性接纳的限度。
3. 作为婚恋伦理的恋爱
—— “接纳”与“给予”的极致探险,勇敢者的情感游戏。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在人类历史上,婚恋关系承担中人类繁衍的重任。即使是今天,复杂的人际关系,不确定的未来,高昂的生育成本,沉重的家庭负担,也容易使人丧失对婚姻的勇气。而深度的情感链接,能让少男少女们鼓起勇气,充满希望地建立起稳定而密切的婚恋合作关系。恋爱关系的核心界定是: 高度的“亲自性”与“切己性”。这是德里达所说的“我爱你,因为你是你”的典型场域。它要求最深度的“接纳”,接纳对方的全部,包括优点与缺陷。
一对恋人,总是从陌生人,发展成为朋友,然后才确立婚恋关系。从素不相识到相识相知相爱,婚恋关系的一般过程是:接受,选择性接纳,完整接纳,再到极致接纳和给予。婚恋伦理建立在陌生人伦理的前提之上,在朋友伦理的基础上不断深化,进而发展出婚恋伦理。
正如椘初哥哥所指出的,恋爱作为一种情感游戏具有高度的“赌博”性,原因在于它挑战了人的局限性。——正如陀思妥耶夫斯基所揭示的,人们存在一种“爱抽象而非爱具体”的困境。恋爱这种高度炽烈的情感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恋爱如果仅仅始于少男少女之间的生理性愉悦,则也可能伴随衰老终于生理性的讨厌。只有基于双方对彼此美德的喜悦,对共同责任的坚守,婚恋关系才能善始善终。
恋爱作为一种极致探险,还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感情上的偏爱,有益于面对生活的难题,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故此,“宁负天下不负卿”,这种你侬我侬的表达,乃是对依恋和忠诚的高调宣誓。但恋爱关系也需要谨慎处理“宁负天下不负卿”的限度,以防滑入“卿本佳人,奈何从贼”的悲剧。健康的婚恋关系依旧需要遵守社会基本规则和底线,而不能是与世界为敌的二人孤岛。在这个意义上,“不负天下不负卿”,与更广阔的世界为友,更符合墨家的兼爱理性。墨家兼爱理论,一方面承认婚恋排他性偏爱的合理之处,另一方面也强调婚恋伦理的排他性不可击破更为普遍的底线规则。当然,如果天下违背了底线正义,则“宁负天下不负卿”又是人世间最美的恋情了。
关于婚姻家庭内部关系的排序。墨家非命,强调自由意志。墨家重信,强调契约精神。是否婚恋,与何人婚恋,乃是一个人可自由选择的事务。但是否为人子女,却不是自主选择的结果。基于自由意志和契约精神,人首先必须为自己的自主选择负责,而对无法自主选择的事务则责任次之。故此,在婚恋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墨者理应该将配偶关系排在婚姻家庭关系的优先序列。婚恋之后,夫妻双方应该谨慎考虑是否生育。是否为人父母是可以选择的,但是否为人子女则是无法选择的。故此相比而言,父母对子女成长的责任要大,父母双方的婚恋关系为中,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则要小。夫妻双方一旦生育,就对子女的成长共同负有责任,这种责任一直到成年。在子女还未成年之前,夫妻双方应该将对子女抚育的责任摆在首位,而夫妻相互之间的关系责任则次之。当然在子女成年之后,夫妻关系责任又要优先于亲子关系责任。
墨者排序应该是:在子女未成年时,排序为子女、配偶、父母。在子女成年后,排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在未生育时,排序为配偶、父母。如果解除配偶关系,则排序为子女然后父母。
4. 作为血亲伦理的亲爱
—— 有待审视的“接纳”本能与无法选择的身份强制。
对血亲之爱的歌颂,乃人类的普遍现象。美国人林肯说:“我之所有,我之所能,都归功于我天使般的母亲。大清朝慈禧太后的千古名言“可怜天下父母心”,今天也成了中国人挂在嘴上的口头禅。
但胡适在给他儿子的信中说“我只是碰巧成了你的父亲/母亲,你只是碰巧成了我的儿子/女儿。”如胡适所言,血亲之爱是“血缘使然的生物本能”。这是一种天然的、带有强烈“无条件的完整接纳”倾向的爱。一般父母爱自己的孩子,总是无条件完整接纳孩子的全部。而作为子女,也总是无条件完整接纳父母的全部。这种“接纳”往往是只论身份,不论是非。这种完整的无条件的必须接纳,构成了亲子关系的主基调。“虎毒不食子”的生物本能,驱使着人类完成对后代的养育。
血亲之爱也是一种给予式的爱,是一种偏爱,仅限于特定的血缘关系之中。父母必须在物质上精神上对子女进行给予,在孩子小的时候,这种给予往往是慷慨而不计成本的。当然,给予式的爱或以自我为中心,容易形成对对方的强求,或助长对方的依赖。“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父母对总是子女一边给予一边责求。相比而言,子女对父母的爱,一般小时候都是接受式的爱,这种接受更加显示出无条件的完整接受性,从不对父母挑三拣四。但子女从小接受父母的给予,形成一种对爱的给予式认知,长大后往往也希望以给予的形式反馈父母。如果不能通过给予来报答,则深感内心不安。
血亲关系是一种无法选择的关系。人在血亲关系中的身份是无法改变的。故此血亲之爱具有特殊的强制性,血亲之爱是不可能普遍推演到其他人际关系中去的。认贼作父,移孝做忠都是一种逻辑混乱。家国同构也是“不知其类,不明其故,不察其理”。一个人,总是爱自己的亲人甚于他人的亲人,爱自己的子女甚于爱他人的子女,爱自己的兄弟姐妹甚于爱他人的兄弟姐妹,此乃人之常情。
血亲之爱与婚恋之爱,当然有所不同。如果说婚恋关系可以是男女基于平等自愿的双向选择,血亲关系则是无法自由选择的生物性连接。西方文化偏向认为人的自由意志更重要,所以将配偶关系置于家庭关系的优先序列。东方文化偏向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乃是纲常伦理的基础,所以将血亲关系置于家庭关系的优先序列。
儒家文化则更进一步,特别强调血亲伦理的优先序列,这是儒家的特色。所谓“百善孝为先”,血亲伦理甚至在整个儒家道德伦理体系中具有本根性地位。儒家甚至认为如果父母有犯罪行为,做子女的也要“窃负而逃”。孔子就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儒家文化下的普遍观念是“没有不是的父母”。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歌颂父母,感恩父母,赞美父母是一种主流文化。批评父母则成了一种共同的禁忌。张爱玲说“做父母的不是上帝而被迫处于神的地位。”
墨家则非常警惕父母崇拜现象。《墨子·法仪》“天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父母,此法不仁。法不仁,不可以为法。”父母崇拜正是墨家所要批判的。血亲伦理的无条件接纳和无法选择的身份陷阱,正是需要超越的对象。儒家以血亲之爱为起点“推己及人”,但墨家认为这恰恰是“别爱”的根源。过分强调血缘链接的神圣性,会击破社会底线,导致“兼相恶,交相害”。因此,墨家虽然承认其存在,但在伦理上并不给予其优先地位。正如弗洛姆所言“只有那些有能力爱的妇女,那些热爱丈夫,热爱其他孩子,热爱陌生人和人类的妇女才能成为真正爱孩子的母亲。”值得注意的是,弗洛姆将配偶之爱排在了血缘之爱的前面,并特别强调了泛爱陌生人(当然这种泛爱乃是一种接受意义上的尊重,并非指感情的强烈程度。)乃是成为真正爱孩子的母亲之前提。这两点都与墨家有共同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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