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公司未尽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诉李某、某物业公司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时年2岁)在其母亲陪同下散步时,被高空抛掷的一块瓷板砖碎片砸中头部,经司法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但因事发楼栋未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无法锁定具体侵权人,案件迟迟未能侦破。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多次与涉事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遂将事发楼栋可能加害的41户建筑物使用人以及某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215.17元。某物业公司辩称其已通过张贴高空抛物提示、微信群发宣传等方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现场未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经走访也未能发现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暂时无法结案。因此,本案属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情形,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故扣除已经证明不在场的人员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酌定按50%承担补偿责任。某物业公司虽进行了部分宣传提示,但其所管理的小区曾多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且事发楼栋为临街建筑,门禁管理混乱,亦未安装能够有效防范和追溯高空抛物的监控设施,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解析】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犹如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刃”,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本案作为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建筑物使用人的共同防范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仅靠宣传提示等“软性措施”无法满足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求。有助于引导社区居民自觉抵制高空抛物陋习,警示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投入必要成本,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实际措施,切实履行其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凝聚起共建共治共享安全、和谐、文明社区环境的强大合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守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2、签约旅行社擅自将游客转拼团的,应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廖某乙等四人诉风某旅行社、乐某旅行社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廖某甲在乐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某地一日游”活动。因乐某旅行社与风某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乐某旅行社遂将廖某甲安排至风某旅行社成团出游,风某旅行社收取了乐某旅行社旅游服务费。5月27日,游玩途中,风某旅行社在午餐时为游客提供了酒水,期间廖某甲存在饮酒情形。当天下午返程途中,廖某甲在大巴车内突然呕吐并在不久后昏迷,终因呼吸心跳骤停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廖某甲在自身存在冠心病,饮酒后,左前降支粥样斑块处血栓形成,导致急性心肌缺血缺氧,并引发呕吐后误吸胃内容物并急性窒息,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次要因果关系。廖某甲的亲属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向法院起诉要求乐某旅行社、风某旅行社赔偿因廖某甲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廖某甲系在乐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乐某旅行社与廖某甲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之后乐某旅行社将包括廖某甲在内的六人旅游服务转包给风某旅行社,但未举证证明其转包行为得到了廖某甲书面同意,乐某旅行社存在擅自转包行为。
而风某旅行社对游客饮酒后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知不足,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廖某甲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此外,廖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年龄状况、身体条件、所参加旅游项目的内容等应当明知,对饮酒后的适应力理应具有判断力,也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廖某甲自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风某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乐某旅行社作为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双方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风某旅行社、乐某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解析】
随着大众旅游消费需求的提升,旅游行业中“转拼团” 已成为部分旅行社降低运营成本、整合服务资源的常见操作,但该行为若缺乏规范,易引发游客权益受损后的责任推诿问题。本案界定了签约旅行社与操作旅行社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未获游客书面同意转团时,应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倒逼旅行社规范转拼团流程、切实履行安全提示与保障义务,同时引导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约时注意审查合同条款、确认服务主体,警惕未经同意的转拼团风险,从而有效构建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体系,助推旅游行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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