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
我来交把火铳!
这是祖辈留在老宅的,
放在家里太不安全啦!”
近日
峡江县公安局
罗田派出所院内
张大哥(化名)手提一个
被旧布层层包裹的长条物件
向值班民警说明来意
民警立即上前接过包裹
小心翼翼逐层展开
一把老旧火铳赫然映入眼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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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得知
张大哥近期在整理老宅阁楼时
意外发现这个“老物件”
他坦言
刚发现时自己还愣了一下
但很快就想起民警常到村里
开展涉枪涉爆普法宣传
立刻意识到
私藏枪爆物品是违法的
还容易引发意外
就是颗“不定时炸弹”
当即决定主动上交
“这是祖辈遗留下来的老物件,
交给你们,我心里才踏实,
这是对家人负责!”
张大哥向民警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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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仔细检查火铳状况
耐心倾听完张大哥讲述后
对他明辨是非
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
给予了高度肯定
“张大哥,您做得太对了!
主动上交枪支,
不仅遵守了法律法规,
更帮辖区消除了一处安全隐患,
为大家的平安出了力!”
️️️
随后
民警按照流程
对枪支进行了详细登记
目前
枪支已移交至相关部门
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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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或私藏枪支弹药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如果发现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请立即主动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
对拒不上交的
一经查获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峡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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