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诈勒索案”值得关注。两名青少年以网络游戏代练为幌子,通过远程锁定他人手机实施敲诈勒索,共骗取7.5万余元,最终双双获刑。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18岁的李某某与17岁的穆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利用短视频平台传播的不良信息习得犯罪手段,以提供网络游戏代练服务为名,诱骗多名被害人登录他们事先准备的账户。在获取账户控制权后,他们修改密码并以远程锁定手机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累计敲诈勒索金额达7.5万余元。
案件侦破后,李某某和穆某某被抓获归案。值得肯定的是,两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然而,他们的犯罪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某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穆某某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穆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二人退赃退赔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在案件审结后,鉴于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未能发挥实质保护作用,内容审核存在疏漏,可检索到大量不良信息,违法风险提示机制不健全,难以对未成年人实现有效警示等问题,依法向短视频平台发送关于规制短视频内容的司法建议,并对服刑的穆某某组织开展回访帮教。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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