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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上岗”,这戏演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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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荣心作祟,故技重施!男子张某为在球迷群中“有面子”,竟再次穿上网购的警用制服,甚至混入了“川超”球迷活动现场。没想到,这身行头还没捂热,就被火眼金睛的群众识破并报警。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初,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华凤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川超”现场有一名“警察”举止可疑。接警后,民警迅速出动,经调查锁定了“老熟人”张某——没错,这已不是他第一次因假冒警察被查处。落网后,张某承认,自己是为了在球迷微信群里炫耀“警察身份”,特意从网上购置了全套装备,想借球迷活动“风光一把”。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的违法行为。”办案民警指出,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尽管张某此前已因此被罚,却仍心存侥幸、重蹈覆辙。

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虚荣的“警服梦”,再次以拘留所的铁窗告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 辑:皮林安娜

审 核:刘 柳

审 定:聂子奇

来 源: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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