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10个典型案例。其中,高明一餐馆售卖的驴产品,被检出马成分,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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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案例细节显示,2025年5月,高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佛山市高明区某餐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冻柜内被其称为“驴产品”的物品,以及通过抖音、美团和现场点餐(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的经营记录。
后经抽检,当事人的4个驴样品中,均未检出驴成分,其中驴肉和驴骨样品检出马成分。当事人近三个月共销售“驴产品”907.9公斤,而实际进货量仅464.375公斤。初步计算其销售金额为133718元。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2025年6月,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记者进一步检索发现,全国曾出现多起类似事件。2024年,大连市场监管局通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某饭庄经营的驴肉包子、驴板肠、酱驴肉含有马源性成分。无独有偶,同年3月,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在抽检一酒楼购进的酱香驴肉(熟驴肉)时发现,被抽检的驴肉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了马源性成分。
广东鼎哲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对南都N视频记者分析称,市面上,马肉批发价通常仅为驴肉的一半,已查处的马肉冒充驴肉案件中,多数同时存在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因此用马肉冒充驴肉不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直接威胁公众健康,构成消费欺诈和重大食品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黄雪芬认为,虽然马肉本身并非有毒物质,但因为商家对外宣称"纯驴肉",就构成了"以假充真"。即使是合格产品,只要存在"冒充"行为,就可能触犯此罪。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唐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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