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订立遗嘱后,以为身后事已经安排妥当,家人只需凭遗嘱就能顺利继承财产。然而事实却是:遗嘱只是继承的起点,之后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否则房产难过户、存款取不出!
这是为什么呢?
遗嘱,只是意愿的表达;而继承权公证,却是确保意愿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在遗嘱生效后,它本身在法律上仍存在几个必须核实的核心问题:
A、真实性问题:遗嘱是否真实?是否为最终版本?是否存在被伪造、篡改的可能?
B、效力问题:立遗嘱人订立时神志是否清醒?是否受到胁迫或欺骗?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满足自书/代书/公证遗嘱的不同要件)?
C、继承人范围需要理清: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特留份权利人)以及遗嘱是否为他们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时,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能够共同到场,对遗嘱继承无异议,并积极配合提供材料,整个公证流程会顺畅许多。而对于遗嘱指定的唯一继承人是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还得证明自己是被继承人唯一的孩子,这是为了排除被继承人可能存在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者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情况,公证处得核实清楚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对遗嘱效力或遗产分配存在异议。
总之,继承权公证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手续,因为公证处必须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他们必须保证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具有最高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免得将来由于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甚引发诉讼。
所以,为确保后续得以顺利继承财产,当事人应将继承权公证的准备工作“前置”到立遗嘱阶段,即立遗嘱时,当事人应同步准备“公证资料”(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身份与关系证明资料、遗产的财产凭证资料、遗嘱原件及其证明性资料,例如里遗嘱人立遗嘱前后的健康证明、立遗嘱过程的全程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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