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过马路时被车辆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令人意外的是,与她同行的男友在事故发生后既未报警也未拨打急救电话,而是自行驾车离开现场。据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最终,法院判定男友因未尽合理救助义务,承担10%的过失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2025年6月25日上午,青海西宁的李某与女友汪某相约前往茶园聚会。聚会结束后,李某驾驶轿车搭载汪某返回途中,行至城北区康某十字附近时,将车停靠在路边。汪某从后排左侧车门下车后横穿马路,不幸被冶某驾驶的轻型货车撞倒。事故发生后,李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既未报警也未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自行驾车离开现场。
湟中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冶某驾驶超载货车且未降低车速,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横穿马路时未观察车辆且未确认安全,负次要责任。6月27日,汪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根据调解协议,向汪某家属赔付69万余元。
今年8月,汪某父母将李某、冶某及保险公司诉至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当面道歉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31万余元,同时要求冶某按责任比例分担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汪某的同行者及男友,在汪某下车后处于潜在危险环境中时,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然而,李某将车辆停靠在非安全区域,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任何救助行为,自行离开现场放任汪某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汪某的死亡承担过失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汪某父母及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双方达成的人伤调解赔偿协议书均无异议,现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共计905213.5元,扣除某保险公司已经赔偿部分691185.25元,剩余214028.25元由李某赔付。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驾驶人冶某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汪某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对李某按总赔偿金额10%承担赔偿责任予以确认。故李某应当赔付90521.35元。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李某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李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酌定支持1000元;关于原告要求冶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汪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1521.35元。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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