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乌当区某珠宝编绳店铺因导购员操作不规范导致顾客黄金吊坠摔落变形,被判赔偿原告钟某财产损失 763 元。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提出的 5000 元经济损失及 1500 元交通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广东平远县居民钟某于 2025 年 8 月 10 日在周六福珠宝授权店购买了一枚足金吊坠,吊坠纯度为 999‰,重量 12.3 克,含工费共计花费 11205 元。同年 9 月 4 日,钟某发现吊坠挂绳线头松动,遂将挂绳剪断,并拍摄了吊坠正反两面的照片留存,当时吊坠状态完好无任何变形。
9 月 6 日,钟某携带装有吊坠的首饰盒前往贵阳市乌当区某店铺办理编绳业务,该业务收费 15 元。店铺导购员刘某乙接手吊坠后,在检查品牌标识过程中,不慎将吊坠从手中滑落,直接摔在店铺的玻璃柜台上。钟某当场发现吊坠的圆弧边缘出现轻微向内凹陷的变形,随即向店铺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导购员刘某乙当场否认吊坠变形与摔落行为有关,谎称吊坠是摔在软托盘上,不可能造成损坏。双方协商无果后,钟某选择报警,通过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清晰看到了吊坠摔落玻璃台面的全过程,且能听到明显的撞击声。但即便有监控佐证,店铺管理层及导购员仍态度强硬,主张 “监控仅能证明摔落动作,无法证实变形系该动作导致”,拒绝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事发后,双方曾尝试私下协商解决。钟某的丈夫与导购员刘某乙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乙赔偿 800 元,钟某丈夫自行垫付 1200 元,共计 2000 元作为赔偿款支付给钟某。钟某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于次日得知其中 1200 元系丈夫垫付,而非店铺全额赔偿,遂返回店铺将刘某乙支付的 800 元退回,并再次就赔偿事宜与店铺交涉,双方矛盾升级并发生争执。
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介入调解,刘某乙提出愿意原价购买钟某的变形吊坠,或为其换购新吊坠并承担全部手工费,但均遭到钟某拒绝。钟某坚持要求店铺承担全部损失,双方协商陷入僵局,钟某遂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 “吊坠变形是否由店铺导购员摔落行为导致” 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钟某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吊坠购买票据、9 月 4 日拍摄的吊坠完好照片、9 月 6 日拍摄的变形照片及报警回执等证据,主张被告导购员操作不当导致吊坠损坏,要求被告支付 5000 元经济损失及 1500 元开庭交通费,共计 6500 元。
被告某店铺则提出多项答辩意见:一是认可导购员不慎摔落吊坠的事实,但否认变形与摔落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原告吊坠原本就有挂绳松动问题,不排除此前已发生掉落变形;二是质疑原告提交的变形照片真实性,称照片中吊坠所系线绳并非店铺编织,疑似事前拍摄;三是主张原告举证不充分,未提供吊坠到店前后的完整对比证据及专业损失鉴定报告,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不符;四是提出若查明原告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赔偿的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佐证答辩意见,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导购员刘某乙在查看吊坠时,确实未在下方放置软托盘。
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提交的 9 月 4 日照片清晰显示吊坠在到店前完好无损,且其已剪断挂绳,不存在使用过程中因挂绳松动导致吊坠掉落的可能。而足金材质具有硬度低、密度高的特性,从手中摔落至坚硬的玻璃柜台,极有可能造成变形。同时,监控视频证实被告导购员刘某乙在处理贵重珠宝时,未遵守珠宝行业 “放置软托盘防护” 的常规操作规范,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达到民事案件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能够认定吊坠变形与被告导购员的摔落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某店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指出,钟某主张 5000 元经济损失但未提交相关损失鉴定报告,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财产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涉案吊坠仅轻微变形,黄金克重未发生损耗,实际损失应为修复或重置所需的工费。结合吊坠购买时 763 元的工费标准,法院酌定被告赔偿该笔工费损失。
对于钟某提出的 1500 元交通费诉求,因未提交车票、住宿等相关凭证,法院认定其举证不能,依法驳回该诉求。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乌当区某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钟某财产损失 763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5 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22 元,被告负担 3 元。(来源: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贵阳乌当区某店编绳致顾客黄金吊坠变形一案,最终以法院判决店家赔偿 763 元告终。这一结果与此前店家私下赔付的 800 元的背后,其原告钟某丈夫为何自行垫付 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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