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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槌敲响,于某终于卸下压在心头四年之久的35万元“冤债”......
近日,灵台县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担保人于某的连带清偿责任被裁定免除,一起由“友情担保”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最终得以“拨云见日”,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据悉,2019年1月,于某的老同学兼同事贾某某因扩大砂石料运输车队规模,请于某为其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出于朋友情谊,于某瞒着家人在《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借款用途”为买车。借款期满,贾某某未能按期还款。2021年12月,银行将贾某某与两位担保人于某、桑某某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贾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5万余元,于某和桑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贾某某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另一担保人桑某某也家徒四壁。于是,全部执行压力都落到有稳定工作的于某身上。法院陆续冻结并划扣了于某工资卡内存款,累计4.9万元。家里的平静被彻底打破——妻子的埋怨、育儿的压力、每月准时被划走的工资……于某的生活陷入一片灰暗。
2024年2月,于某与朋友闲谈时倾诉自己的遭遇,对方听后道出隐藏多年的真相:那笔贷款不是用来买车的,是为了还之前的贷款,且桑某某也知道内情。
于某听后立刻找到贾某某对质,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对方承认了骗局。于是于某带着新发现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
2024年5月,于某到灵台县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我们受理后,经初步审查发现疑点,合同写明的是买车,但资金流向非常可疑,贾某某在同一天先还掉29万元旧贷,又贷出29万元……这些都指向‘借新还旧’。”办案检察官介绍。
该院决定立案调查,先后调取贾某某名下银行流水、贷款审批发放等资料,核实资金真实去向,询问贷款经办人、银行负责人、当事人贾某某和桑某某。经过一系列调查,完整还原了于某担保贷款的经过,以及银行在其中的操作流程,结果证实这正是一起借款人隐瞒真实借款用途欺骗保证人,债权人未切实履行“借新还旧”告知义务的案件。
灵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桑某某既是新贷的担保人,也曾为旧贷担保,他与贾某某共同向于某隐瞒这一关键事实,导致于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鉴于该案中出现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该院遂于今年6月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9月18日,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再审期间,检察机关充分出示证据,详细阐明于某在受欺诈情况下提供担保,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认为原保证合同对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作出改判,免除其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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