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整治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非法改装灯光以及加装爆闪灯、警报器或外置音响等违法行为,不仅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更易引发交通事故。为打击相关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自11月13日起开展全市范围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灯光、加装爆闪等灯具、警报器或外置音响的。
(三)特别是机动车加装超高亮度LED爆闪灯、射灯、激光灯(亮度远超原厂设计);加装大功率灯泡(更换非原厂规格灯泡);加装非原厂颜色灯光,改变灯光颜色(如红、蓝、黄等);非法调整灯光照射角度(直射对向车辆或行人);外卖电动自行车加装装饰灯带、射灯、频闪警示灯等。
二、法律依据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违反法律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六十一条。
具体处罚:处200元罚款,记1分。
(二)机动车改装灯光、加装爆闪灯、警报器或外置音响
1.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
违反法律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五十九条。
具体处罚: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2.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违反法律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具体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违反法律条款:《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具体处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扣留电动自行车,责令恢复原状。
4.非法安装标志灯具或警报器
违反法律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第六十九条。
具体处罚:处1000元罚款,强制拆除并予以收缴。
请广大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存在非法改装灯光、加装爆闪灯、警报器或外置音响等违法行为的,立即自行恢复原状,否则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望每位交通参与者都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特此通告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1月13日
来源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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