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被司考“奇葩”案例支配的恐惧,是法律人独有的青春记忆。
翻开尘封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每一道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例题背后,都藏着法律人挑灯夜战的青春。这些案例看似荒诞,却曾是锤炼法律思维的利器。
对于经历过2002年至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代的法律人来说,这些题目是独特的集体记忆——如今重温这些案例,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01 “你不爱我我就去si”的不作为犯罪
案例:青年周某向女友乙求爱:“如果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女友乙明知周某可能不是说着玩的,但还是没同意。结果周某真的跳河溺死。
问题:女友乙构成犯罪吗?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乙对周某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也不负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这道题训练了考生区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使是男女朋友关系,也没有必须挽救对方生命的法律义务。
02 “坑爹的娃”与对象错误
案例: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但其父患有严重心脏病,因过度惊吓死亡。
问题: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考点: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意图杀人,实际也杀了人,只是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这个知识点从此深深烙印在脑海中。
03 “如花似玉的王某”与强奸罪客体
案例:被告人李某深夜窜入某大学,企图伺机强奸女生。李某撬开房门进入宿舍后,见床上躺着一个人,18岁的王某……王某剧烈反抗、挣扎,但李某仍不放手。待王某屈从后,李某正欲行强奸,突然发现王某竟然是男生……
问题: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考点:强奸罪的客体是女性,因此李某不构成强奸罪。
这道题让我们深刻理解了犯罪客体的重要性——刑法中的每个要素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
04 “项链抢夺案”与犯罪既遂标准
案例:甲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不值钱,就转身回来。甲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问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考点:甲跑出50米后,项链已脱离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事后的归还行为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犯罪既遂与否有严格的标准,不因事后反悔而改变。
05 “砍人圈的业界良心”与犯罪中止
案例:甲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甲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没死,突然觉得王某可怜,最后把他送到了医院。
问题: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考点: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需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甲在能够继续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改变意愿,救助被害人,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刑法也给予幡然醒悟者出路,犯罪中止的设置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人道主义。
06 “月黑风高掘坟夜”与侮辱尸体罪
案例:路人甲与路人乙结怨已久。一天,路人乙服毒自杀。此后路人甲患上风湿病痛苦不堪,怀疑是路人乙阴魂不散所致。于是,路人甲先后共三次跑到乙的墓地掘坟挑出乙的头骨,把头骨和棺材板移埋到自家田地……
问题:路人甲辩称自己盗的不是“尸体”而是“白骨”,其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
考点:甲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甲的辩解属于“任意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释不同于日常解释,法律概念必须放在刑法体系中理解。
07 “好无聊的邻居”与正当界限
案例:邻居甲发现自家瓜地里的优质甜瓜经常被偷,怀疑是邻居乙所为。于是,他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现身怪叫,乙被吓得精神失常。事后甲十分后悔,承担了乙的医疗费用,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
考点:此案例旨在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解决纠纷有多种途径,并非所有矛盾都需要通过刑罚解决。
08 “哥哥弟弟傻傻分不清”与对象认识错误
案例: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自己妻子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的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问题:甲犯了什么罪?
考点: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故意伤害罪成立。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这是刑法理论中处理认识错误的基本原则。
09 “事前故意”的多种学说争议
案例: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问题:甲构成何罪?
考点:这是经典的“事前故意”或“结果推后”案例。不同学说有不同结论:通说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区分评价说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考时代的刑法题目常常展示不同学说,让我们意识到法律解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10 “打击错误”与正当防卫
案例:甲、乙盗窃,乙攻击主人,主人朝乙扔石头,误把甲砸成重伤,但主人并不知道甲在偷东西。
问题: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法定符合说采取抽象防卫说,主观上想打坏人客观上也打了坏人,所以是正当防卫。具体符合说采取具体防卫说,主观上想打乙,但客观上打了甲,但甲客观上也是坏人,所以是偶然防卫。
同一案例不同学说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结论,这正是刑法的深奥之处。
如今,司考已变为法考,出题风格更加贴近实务,但这些司考时代的“奇葩”案例题,至今仍是法律人脑海中不可磨灭的记忆。
这些题目看似荒诞,却训练了最为关键的法律思维能力:从案件中提炼法律事实的能力,将抽象法条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能力,以及在不同学说之间进行论证的能力。
如果你曾为这些案例绞尽脑汁,那么恭喜——你现在很可能已经成为一名大律师、法官、检察官.....或者正抱着二胎,指导孩子写作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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