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一口解压”“网红同款”,当“电子烟”被贴上这类标签,背后可能藏着毒品陷阱。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含有国家列管成分的新型毒品伪装成电子烟,以“一口上头”“放松神器”为噱头诱导消费,触碰法律红线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一起跨区域贩卖“上头电子烟”案件进行宣判,7名被告人均以贩卖毒品罪获刑。
“潮品”实为毒品
2024年7月至10月,宋某某、王某某等6人明知售卖的“上头电子烟”含有国家列管成分,仍在安徽马鞍山、江苏盐城等地搭建线下分销、线上联络的贩卖渠道,将含有异丙帕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包装成“潮流单品”对外售卖,短短三个月内便贩卖290个,非法获利8万余元;陈某某明知朱某某贩卖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沦为“帮凶”。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宋某某等7人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据此判处7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毒烟”三重危害
宋某某等人眼中的“赚钱捷径”,实则是危害深远的“毒烟陷阱”。一是健康层面,异丙帕酯作为新型毒品,吸入后会快速攻击中枢神经,短期出现兴奋幻觉,长期则致身心依赖、意识模糊甚至永久性神经损伤;二是法律层面,《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均追责,本案中主犯、帮助犯均获刑便是警示;三是社会层面,其以“新潮解压”诱骗青少年,易引发效仿效应,破坏社会风气,阻碍无毒社会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郑重提醒
广大群众要认清“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本质,警惕“朋友推荐、网红同款”等陷阱,发现可疑产品及时拨打110举报。经营者要严守法律底线,拒绝销售来源不明、成分可疑的“电子烟”产品。全社会要共同参与,携手筑牢禁毒防线,守护健康平安的社会环境。
【来源:雨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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