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小个体户,合法注册的商标,怎么就成了“恶意仿冒”?”近期,浙江义乌陈先生陷入一场关乎生计的商标纠纷,揭开了知识产权纠纷中大企业与小微企业的实力博弈。其名下依法注册的“XYYinlec” 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裁定合法有效,却被行业巨头某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下称 “某柏公司”)起诉。
一审判决撤销原裁定,这一结果让陈先生直呼 “不公”,案件暴露出的程序瑕疵、证据争议等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纠纷中程序公正与市场公平的广泛关注。
合法注册遇诉:行政裁定与司法判决的冲突
事件始于 2019 年11月18日,陈先生为其经营的公司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 “XYYinlec” 商标,指定使用于第 9 类电池、电池充电器、电线等商品。2020 年8月28日,该商标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核准,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这份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成为陈先生维系经营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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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平静的经营在2024 年7月被打破,这本是一份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注册证,却在2024年7月19日迎来转折——某柏公司以“XYYinlec” 商标与自身拥有的 “Vinnic”、“Vinnic 及图” 引证商标,认为二者之间构成近似、存在恶意复制摹仿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商标注册会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损害其合法权益。
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审查机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面审理查明,明确“XYYinlec” 与引证商标 “Vinnic” 系列整体尚可区分,并未构成近似,且某柏公司主张的 “恶意注册” 缺乏事实依据。2025 年6月23日,该局作出商评字[2025]第0000194580号裁定,维持“XYYinlec” 商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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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柏公司不服该裁定,随即向某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方诉称二者商标容易混淆,且存在主观恶意,主张应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商标近似。2025 年9月22日,该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9640号一审行政判决书: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单位的裁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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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三大争议:程序、证据与标准的三重质疑
这一反转的判决结果让陈先生难以接受,判决书中的多项明显争议更让他对 “公平” 二字产生质疑:
其一,程序记录严重失实。判决书明确记载陈先生“到庭”参与庭审,但实际上他并未参与此次庭审,“关键程序信息都能出错,这样的判决如何让人信服?”这一程序性错误,让他对判决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产生强烈质疑;
其二,关键证据缺乏法律效力。法院在判决中,将一份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 2016 年未生效旧案判决书作为核心裁判依据,且未生效判决本不能作为有效裁判依据,违背相关规则;
其三,商标近似性的判断标准前后矛盾。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业机构,从商标整体识别性专业角度出发,明确 “XYYinlec” 与 “Vinnic” 整体可区分、不构成近似;而一审法院却以 “存在恶意” 为由采用远超常规的严格标准,认定二者近似。
陈先生强调:“‘XYYinlec’以‘XY’开头,‘Vinnic’以‘Vi’开头,字母构成、发音完全不同,差异明显。国内大众都能轻易分清,别说国外消费者,怎么就近似了?”
且自己首次领取的商标注册证,因印刷问题导致 “XY” 与后续字母间距稍宽,实际使用中始终规范,并未拆分。但法院却将印刷瑕疵与所谓 “拆分使用” 相联系,认定注册 “XYYinlec” 是 “变换形式重新注册已被无效的商标”,疑似存在明显偏袒,该认定是对细节的不当解读。
实力悬殊的博弈:小微企业维权之难
更让陈先生无奈的是双方实力的悬殊。某柏公司作为资金雄厚的行业巨头,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和充足的法律资源,而他只是一名资源有限普通个体户,需要独自面对漫长的法律程序,投入的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压力已让他不堪重负。这场商标纠纷从一开始就呈现出明显的力量不对等。
他认为,某柏公司多次通过法律程序施压,本质是利用自身优势实施 “商标狙击”,利用其资金与法律资源试图通过垄断手段排挤小微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其行为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市场垄断,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试问“我合法注册的商标,凭什么要被大企业恶意打压,难道就是所谓的公平竞争”?“到底是谁在扼杀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我们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有谁来给予保障?陈先生的疑问,道出了不少小微企业的心声。“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 只有让大企业与小微企业在同一规则下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才能真正激活市场的创造力与生命力。
社会热议与公平之问:谁来守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目前,陈先生的 “XYYinlec” 商标因一审判决面临被重新裁定无效的风险。此事不仅关乎一个个体户的生存权益,更暴露了知识产权纠纷中可能存在的程序不公、判断标准不一等问题。也折射出小微企业在与大企业博弈中面临的资源困境。若合法商标因不公判决被无效,将助长巨头垄断行为,损害市场多元性与消费者选择权。
此事引发了网友广泛讨论,不少网友质疑:“专业机构的有效裁定为何被轻易推翻?未生效的旧案怎能作为裁判依据?”“大企业不应滥用知识产权制度打压小微企业,如果小微企业在与巨头的法律博弈中始终处于弱势,不仅会打击小微企业的创业信心,更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根基,市场竞争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让我们一起为弱势群体发声,捍卫司法公正与市场公平!”
我们呼吁上级有关部门能依法查清事实,纠正一审判决中的程序瑕疵,秉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审理此案;同时希望相关监管部门切实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要求,关注知识产权纠纷中 “大企业与小商户” 的实力失衡问题,防范权利滥用,为小微企业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只有让每一个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都能安心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才能让 “百花齐放” 的春满园景象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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