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批市场监管领域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某农副产品销售店经营未经检疫猪肉案,涉事销售店被罚1万元。
2025年1月9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旺苍县某农副产品销售店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月13日,执法人员联合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入门处房顶梁上有一个工字钢,下方墙面多处沾有血迹,在屋内发现杀猪的木质烫猪桶,紧邻屋内有一个液化气罐及烧毛喷枪,用于烧猪毛;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抖音平台查询到举报人的订单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单猪肉的检验检疫票据。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2月21日,在家通过抖音平台直播宰杀年猪一只,直播期间有粉丝要求购买现杀的猪肉,其在明知该猪肉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销售给举报人两单(猪脚两只,五花肉1块)共575元,还给其他粉丝销售了52.9斤,售价30元/斤,销售金额1587元,其余猪肉当事人已腌制成腊肉自行食用。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162元,违法所得2162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涉案金额较小,综合裁量不构成犯罪,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处罚,但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4月2日,该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62元。
其余典型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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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轻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到某轻食店检查,发现该店1楼冰箱内最上层有1瓶开封使用的新希望 华西活菌风味酸牛奶,生产日期:K20241220C,保质期:15天,同一冰箱内的最下层发现3瓶未开封的相同酸牛奶,生产日期分别标示为:K20241210E、K20241220C、K20241220C其余标签内容完全一致。截至检查日期,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上述产品由当事人从朴朴超市购进,每瓶10.15元。用该产品制作“随餐伴侣 紫薯代餐酸奶杯”“果粒烘焙燕麦酸奶杯”,套餐“健身推荐|炙烤鸡胸沙拉碗+紫薯酸奶”“科学有料|鸡肉松土豆泥海苔拌饭+紫薯酸奶”中的酸奶。2025年1月5日到8日,共销售9份、金额46元;已开封的1瓶已使用十分之九,目前剩余价值约1元。该案货值金额77.45元,违法所得46元;当事人未查验涉案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该局给予其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新希望 华西活菌风味酸牛奶”4瓶,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当事人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商贸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该局接到举报,称在开江某商贸公司购买的“人参土鸡炖料汤”中发现添加了人参,产品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经现场检查,在其商场待售货架和库房内共发现33袋同批次人参土鸡汤炖料。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涉案货值679.4元,违法所得158元。
经查,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该产品的进货来源,且该产品销售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也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4月2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4月7日,该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给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11月12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峨眉山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厅内有30多名老年人正在听课,正在播放的视频宣传其销售的“扶阳固本百草保健垫”具有“祛除寒邪、化解痰湿、远离癌症”等功效,并宣称“人的一生患癌概率约为33%”“中医透药可防癌”。当事人现场为顾客提供使用扶阳固本百草保健垫的服务。
2024年11月14日,该局将上述案源移交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后续处理。经查,其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依据,现场检查发现涉案产品40包,尚未售出;涉案产品购进价14元/包,售价128元/包(买一送一)、实际售价64元/包),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月8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4年11月18日,该局接到举报称,某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内容涉嫌违法。
经查,2023年11月27日,其在自己单位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男子2年间歇咳嗽,某医院首次用纤支镜成功取出鱼骨》,以叙事的形式描述一名鱼刺卡喉2年的患者在该医院取出鱼骨治愈疾病的病例,同时介绍该院院长谢某团队使用医疗器械纤支镜的手术过程,阅读量为203次。其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病例是真实案例,涉案文章阅读量少、影响范围小且及时删除文章消除影响,该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4年11月,该局收到某管业有限公司举报,称四川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并用于某县城区排涝通道提升项目的“xx双壁玄塑波纹管”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经查,该商标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被多个企业广泛使用,政府招标项目文件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均证实该事实,当事人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当事人在其产品上使用自有注册商标,未直接使用该商标作为品牌标识。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虽持有该商标,但该标识已被行业广泛使用,可能缺乏显著性。当事人早于商标注册前已使用包含该商标字样的文字作为产品名称,符合在先使用规则。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规定,本案经集体讨论认定四川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城新区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8日,该局科技城新区分局依法对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共计8台。经绵阳市计量测试所勘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安装原装蓄电池组后,与侧壁最大间隙大于30mm,属于不合格产品。上述8台电动自行车属于新进产品,暂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但考虑到涉案8台电动自行车暂未售出、当事人存在明显的身体缺陷且家庭状况困难等因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没收电动自行车、仅处以罚款的减轻处罚决定。
2024年8月1日,当事人已将涉案产品退回上级经销商。2024年11月,该局发出《风险提示函》,将相关案件情况及线索向生产厂商、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陈蕊妮
校对 | 聂行
责编 | 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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