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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化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
被告人吴某某
曾因盗窃公路边钢架被行政拘留
却仍不知悔改
在短短数月内
将黑手再次伸向高架桥边的钢制边沟盖板
前后盗窃二十余次
最终将自己“偷”进了牢房
0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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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每块热镀锌钢井盖价值137.9元,总价值12962.6元。案发后,吴某某所盗窃的94块边沟盖板已由扣押机关从废品收购站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表明,其收购时对购买物品来历有所怀疑的情况下,未进行认真核实仍购买,故不要求退回其向吴某某支付的价款,同意司法机关向吴某某追缴到的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6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其盗窃公路边的边沟盖板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且一年内曾因同种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综合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8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3
法官提醒
区别于盗窃一般财物,盗窃边沟盖板获利虽小,但潜在危害极大,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还可能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危及人命。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来的钱财,事后不但要如数赔偿,自身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应当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收购废品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并做好记录,发现来路不明物品,应当拒绝收购。“废品”不是免责金牌,若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因小利而失大义。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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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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