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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这么火
境外投资征税新闻也这么多
退保/理赔负面消息不断
到底港险能不能买?
哪些人适合买海外的保险?
我简单总结:
有海外留学/生活/旅居/移民计划的
有长期海外投资/贸易/经营的
一、
资金流动的隐形壁垒
最近香港保险的热度持续攀升。作为一名在香港有保险经纪持牌公司的人,我深感有必要揭示其中的潜在风险。这或许触及了某些人的利益,但真相值得被看见。
首要的风险,潜藏在资金的流动之中。钱如何出去,暂且不论,但许多投保人最关心的是:理赔款如何顺利回来?我遇到一位客户,他购买了一份香港的储蓄分红险,附加了医疗险。当医疗险发生理赔,保险公司确实将港币理赔款打入了他的香港银行账户。然而,当他试图将这笔港币兑换成人民币汇回内地时,银行却拒绝了他的结汇申请。
尽管他按要求提供了详尽的文件——保单、理赔函、医疗记录,清晰证明了理赔的合法性、时间、金额和对应疾病,银行依然亮起红灯。原因何在?根源在于他那份保单的主险性质:人寿保险。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此有明确规定:
“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而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的保险,则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
这意味着,主险为人寿或投资分红性质的保单,其相关资金(包括理赔款、分红、退保金等)的汇回,目前面临着严格的外汇管制壁垒。客户面临的困境,正是这一政策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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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服务断层的蝴蝶效应
购买港险的常见模式,是由内地人士推介,最终由香港持牌代理人完成签单。这种模式天然存在一个隐患:推介人与签单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传递可能出现偏差甚至脱节。推介人的承诺,未必能完全、准确地转化为合同条款,或由后续服务人员承接。
另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是保险行业的高流动性。你的保单可能通过银行、经纪公司或代理公司购买。一旦最初服务你的销售人员离职,机构会指派新人接手。然而,这位新代理人并未从你的保单中获取佣金,其服务动力和细致程度,往往只能依赖个人责任心。
我有一个朋友自己去买了保险,就深受其害。他购买港险后,原经纪人离职。经纪公司指派了新代理人。不幸的是,在疫情期间,客户因搬家未收到保险公司邮寄的缴费通知单,自身也忽略了邮件和短信提醒。虽然他有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但对方并未主动提醒缴费。最终,保单因未及时缴费而失效。当客户发现问题申请复效时,却因其健康状况已发生变化,被保险公司断然拒绝。服务的断层,最终导致了保单保障的彻底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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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赔争议的认知鸿沟
常有人说香港保险“核保严、理赔宽”,对此我持保留态度。关键在于,香港保险实行的是“无限告知”原则。这与内地“有限告知”(问什么答什么)有本质区别。香港保单中常会出现这样的问询:“您过去是否存在任何疾病?”在内地,这类概括性问题通常无需回答。但在香港,投保人必须详尽告知所有已知的健康状况。
我目前见过的几起理赔纠纷,几乎都源于此。投保时,健康告知环节往往由销售人员代填,客户仅在最后签字确认。在紧凑的签单流程和对销售人员的信任下,许多客户并未深究告知细节。待到理赔时,保险公司核查病历,发现投保前存在的、但未告知的健康问题,无论其与本次理赔疾病是否相关,都可能成为拒赔的理由。
客户常依据内地经验争辩:“未告知的旧疾与这次理赔的病毫无关系!”然而,香港保险的逻辑不同。香港保险投诉局曾通过案例明确警示消费者:
“对于普罗大众来讲,没有披露的事实可能与受保人的疾病毫无关联,因此会质疑保险公司用没有披露事实作为拒绝赔偿的理据。但是,投保人必须注意:如果没有披露的资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即使这些资料和受保人当时所患疾病无关,保险公司也有权不予赔偿。 因为没有披露的这个资料,一开始便不利于保险公司做出公平和准确的承保评估。在这个大前提下,保险公司有权撤销合同。”
健康告知环节的疏忽或误解,是港险理赔路上最大的认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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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继承权证明的跨境困境
最后一个风险,涉及保单的身故受益金领取,是绝大多数投保人未曾预料,但一旦发生就极其棘手的难题:如何向香港保险公司证明“你爸是你爸”。
在内地,身份证、户口本、或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通常足以确认继承关系,保险公司也认可。但在香港,这些内地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难以被直接核实。更关键的是,根据现行法律安排,香港保险公司通常无法直接认可内地法院出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判决书。
身故受益人要领取理赔金,将面临一套复杂的跨境法律程序:
1.公证与认证:首先需要在内地对证明身份关系的文件(如出生证、结婚证、户口本、死亡证等)进行公证,然后申请中国外交部的领事认证(即“领事确认”)。
2.内地法律意见书:聘请一位内地律师,基于经认证的公证书,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内地法律,阐明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身份及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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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书:聘请一位香港律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或“遗嘱认证”(Probate,如有遗嘱)。法院在审查内地公证书及法律意见书后,会指定遗产管理人(通常是主要继承人)。
4.申请理赔:最后,遗产管理人持香港高等法院颁发的遗产管理书/遗嘱认证,连同其他必要文件,才能向香港保险公司申请支付身故理赔金。
这个过程耗时、耗力且费用不菲,是港险在身后事安排上不容忽视的隐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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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章、
风险与理性的天平
上述风险,虽未必会在单一案例中全部爆发,但它们真实存在。香港保单作为境外金融产品,其运作规则、法律环境、监管政策乃至文化习惯,都与内地存在显著差异。
在追逐所谓“高收益”的光环时,务必清醒认知:
1.国家外汇管制政策尚未放开对寿险及投资类保险资金跨境流动的限制。
2.资金外流本身亦非当前政策所鼓励的方向。
保险的本质是管理风险的工具。在考虑配置香港保险时,请务必基于自身实际情况,透彻理解其规则差异和潜在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切勿让这个本应管理风险的工具,因信息不对称和规则鸿沟,反而成为您新的风险源头。理性决策,方为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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