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违法行为轻微”“主观过错”等具体化
解决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地问题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监督和保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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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共26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普遍性、一般性要求,并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制度创新,充分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性要求。
如将“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主观过错”“初次违法认定”等具体化,有利于解决行政处罚法关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处罚”等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地问题;以及对于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小微市场主体,原则上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都是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当好经营主体“娘家人”、优化营商环境“责任人”的具体举措。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基本涵盖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的部门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包括120部法律法规规章,412个处罚条款,较2023版增加27部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增加80余条处罚条款。
裁量基准以过罚相当为原则,统一行政处罚的尺度,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当好统一大市场“构建人”、消费者权益“代言人”的有关要求。
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的法定要求,也是市场监管部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具体举措之一,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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