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规范中国科协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提升学风建设责任意识,深化学术自律自净,营造良好学术生态,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一贯高度重视学风建设,以此为契机,鼓励广大会员积极参与学风建设工作。
本文字数:52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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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学字〔2025〕34号
关于转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本会会员、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中国科协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提升学风建设责任意识,深化学术自律自净,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制定并印发了《中国科协全国学会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协办发创字[2025]36号,以下简称《规则》)。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会一贯高度重视学风建设,以《规则》发布为契机,请广大会员和各分支机构认真学习《规则》内容,深刻理解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日常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规则》中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学风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生态。
我会鼓励广大会员积极参与学风建设工作,对发现的不良学风行为及时向我会反映并可根据《规则》相关程序提出调查动议。我们期待广大会员积极反馈意见、提出建议,携手推动我会学风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
学会秘书处联系人:刘静静,联系电话:010-58323866,传真:010-58323850,电子信箱:liujj@planning.org.cn。
附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2025年11月17日
附 件
中国科协全国学会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提升学风建设责任意识,深化学术自律自净,营造良好学术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学会对会员、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办期刊等不良学风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不良学风行为主要是指在全国学会组织开展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论文刊发、学术评议等学术活动中,背离学术诚信准则、违背学术共同体学术规范、损害学术民主、破坏学术生态等有违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的行为。
学术研究主要指以全国学会名义负责、承担、参与的调查研究等学术活动。
学术交流主要指以全国学会名义主办、承办、参与的会议论坛等学术活动。
论文刊发主要指论文作者、审稿人、编辑、经营方在全国学会主办期刊论文发表过程中的有关学术活动。
学术评议主要指以全国学会名义负责、承担、参与的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人才遴选、科技奖励、评审评价、咨询等学术活动。
第四条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惩戒适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五条全国学会应坚持预防为先、育人为主,认真履行学术共同体自律自净职责,旗帜鲜明抵制不良学风行为,以会员为主体,经常性开展培训警示教育,加强学会学风治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不良学风行为表现
第六条全国学会应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倡导严谨治学,注重学术民主,强化学术本源,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坚决抵制学术活动中的以下行为:
(一)以非学术性目的邀请党政领导、院士专家为学术活动站台;
(二)追求学术交流场面,缺乏有效互动,宣传报道大而不当;
(三)学术议题针对性、创新性不够,为完成任务而开会;
(四)压制不同学术观点,打压不同意见;
(五)以相同成果多次重复作学术报告;
(六)在无关联领域参与评审评价、咨询;
(七)在承担学术研究和咨询等工作中,只挂虚名而实际投入不够;
(八)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九)短期内超常规地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
(十)在学术批评中虚构现象、歪曲事实,进行恶意人身攻击;
(十一)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全国学会应坚守学术诚信底线,在学会主办活动、期刊建设和人员管理中加强制度建设,遵守诚信准则、伦理规范,反对弄虚作假、隐瞒欺诈,坚决惩处学术活动中的以下行为:
(一)在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人才遴选、科技奖励等学术评议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组织、参与、包庇、纵容打招呼、走关系;
(三)伪造同行评议意见;
(四)买卖、代写、代投、重复发表论文;
(五)伪造、篡改数据、图表、结论等;
(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七)违反学术成果署名规范,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
(八)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违反有关人工智能使用规范;
(十一)其他与学术诚信准则相背离的行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全国学会是本会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主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本会不良学风行为进行审议并形成处理决定。学风建设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会不良学风行为进行调查。全国学会办事机构负责为本会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提供工作支撑。监事会负责对本会学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原则上每年要在监事会会议中研究学风建设情况。
全国学会会员、工作人员发现本会存在不良学风行为的,应及时向学会办事机构、学风建设相关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调查动议,经多次反映不予回应的可向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调查建议。
第九条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全国学会学风建设政策规定,指导和监督全国学会不良学风行为的处理工作,建立健全不良学风行为报备、通报机制。中国科协相关部门按照业务职责开展调查并提出初步建议,由中国科协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复核,形成处理建议,经中国科协书记处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处理决定。
第十条全国学会会员存在不良学风行为,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的,学会应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良学风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不得阻挠、干扰不良学风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受理调查
第十一条全国学会登记受理的不良学风行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规则明确的适用范围;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中国科协交办、转办,有关部委、会员所在单位公开通报的有关不良学风行为,学会应主动受理调查。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第十一条情形的;
(二)已经作出生效处理或者依法解决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投诉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
第十三条对于受理的问题线索,全国学会可以组织、会同等方式开展调查。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全国学会开展调查应制定调查方案,成立调查组,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学会理事长(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由全国学会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材料、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以及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会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人数应为5人(含)以上单数,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学术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监事会应列席相关调查评议工作。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查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电子文档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与资料、设备和文档管理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原物)一致,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将原件(原物)退还管理人。
第十七条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经同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调查中发现不良学风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学会应及时向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报告,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发现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全国学会理事长(会长)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全国学会在收到不良学风行为线索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予以反馈,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根据有关要求,主动联系相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不良学风行为的处理工作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中国科协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主动监测本会出现的不良学风行为。对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以及与本会相关的舆情,应及时关注,主动开展调查。
第二十三条不良学风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经多次反映不予回应的,由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视情提级调查。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四条全国学会学风建设相关工作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不良学风行为及情节轻重等形成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对不良学风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四)是个人产生还是有组织地产生;
(五)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证据线索的,视情开展复核。
第二十七条全国学会学风建设相关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处理建议,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本会职务职称、人事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组织代码、联系方式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处理决定应书面反馈被处理人,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同时反馈。
第二十八条全国学会应按情节轻重、分级分类的原则,对不良学风行为实施下列处理措施:
(一)提醒、约谈、限期整改;
(二)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学会支持的学术活动;
(四)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学会奖励、人才称号等资格;
(五)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六)追回学会或通过学会支持的资金,撤销授予的奖励;
(七)取消学会有关荣誉、职务;
(八)取消学会会员资格、记入学会学术诚信档案;
(九)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十)其他处理。
上述措施可视情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中国科协独立开展处理工作的,经书记处会议认定后,由相关机构或业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实施下列处理措施:
(一)取消中国科协代表、全委会、常委会、专委会委员等资格;
(二)免除学会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等职务;
(三)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一定期限禁止申请承担或者参与中国科协财政性支持项目;
(四)一定期限取消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人才遴选、科技奖励、评审专家等相关资格、学术奖励、荣誉等;
(五)依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重点事项监管暂行办法》予以学会函询、约谈全国学会负责人、责令调整、告诫、限期整改、内部通报批评、暂停相关业务活动、提请行政处罚等;
(六)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期刊管理办法(试行)》予以约谈、警告、通报、休刊、停刊、注销等;
(七)将不良学风行为纳入内部名单,予以通报,汇交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八)其他处理。
上述措施可视情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对本规则第六条行为倡导以提醒、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教育引导、干预纠正。对本规则第七条行为应严肃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被处理人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的,可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对经调查审议未发现存在不良学风行为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或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全国学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及时主动报告中国科协。被处理人加入多个全国学会的,相关学会应加强结果互认,及时作出有关处理。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需公开相关内容时,应对有关敏感信息进行细致研判,严格审查,避免敏感信息泄露,防范开源信息汇聚产生的失泄密风险。第三方机构被委托开展调查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五条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有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六条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全国学会不良学风行为处理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中国科协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问责或联合通报,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全国学会应加强本会学风工作体系化建设,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相关工作委员会职能,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会不良学风行为调查处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地方科协所属学会不良学风行为的调查处理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中国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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