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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5年第6期要目
【特别策划·数字法治前沿问题】
1.法律垂域大模型的存废之争、范式之议与能力之辨
王禄生(5)
2.平台权力的价格表达与限制:数字平台收费综合治理研究
黄尹旭(19)
3.论数字执法能力
周尚君、余海洋(30)
【学术视点】
4.法定犯视野下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适用
——以偷越为中心的展开
罗翔(42)
5.环境共同体
——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徐祥民(56)
6.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可信发展的法治逻辑及进路
陈兵(68)
【热点聚焦·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保障】
7.论个人信息的算法识别特征及其规范意义
徐伟(79)
8.数据交易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边界厘定
王磊(91)
9.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结构性冲击及应对
付新华(102)
【法治前沿】
10.“刑行责任倒挂”的成因与治理对策
解志勇、张宁(113)
11.党内法规学范畴构造的体系化展开
冯晓畅(127)
12.权利与权力:资源利益实现的路径之展开
李小强(139)
【青年论坛】
13.激励理论视野下的数据确权
孙济民(150)
14.机器学习生命周期中的著作权法因应
张嘉林(162)
【特别策划·数字法治前沿问题】
1.法律垂域大模型的存废之争、范式之议与能力之辨
作者: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垂域大模型正经历从理论探索到实践应用的关键转型。法律领域的模型功能需求与规模法则衰减,以及通用与专用科技的周期规律共同塑造了法律垂域大模型的不可替代性。从我国法律领域需求、高质量领域数据积累、技术和算力准备等方面考量,应优先采用基于通用大模型的领域增强范式开发法律垂域大模型,并形成知识沉淀和技术储备,为全量训练法律基座大模型奠定基础。尽管法律垂域大模型在法律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提升,但也应当认识到其仍然面临法律知识幻觉困境、法律可解释性假象、法律价值权衡缺陷以及内容一致性悖论等技术局限。下一阶段,应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框架下探索兼具中国特色与全球示范性的法律垂域大模型研发与应用道路。
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法律垂域大模型;领域增强;全量训练;大模型治理
2.平台权力的价格表达与限制:数字平台收费综合治理研究
作者:黄尹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型数字平台日渐成为控制流量的基础设施和制定平台规则的准公共机构,部分平台利用其准公共性权力扭曲平台收费价格的市场机制,影响数字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不合理收费在国际范围内广泛存在,成为结构性问题,表明既有治理机制的困局。收费是平台权力的价格表达,工业时代形成的传统规制路径无法完全有效应对数字时代的复杂关系结构。由此,需要在抑制平台权力的思路下探索综合性治理路径:以公共性作为正当性基础课以大型数字平台特殊价格责任,强化开放性竞争法治和用户数据可携带权,推进平台规则协商制定和透明化,削弱数字平台的流量控制能力和规则制定权力,从而多维度恢复基于市场的收费价格机制。
关键词:价格治理;公共性;数字基础设施;内卷式竞争;数据垄断;平台规则
3.论数字执法能力
作者:周尚君、余海洋(西南政法大学科学技术法学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正在重塑执法中的主客体关系和传统科层制结构,并在内外行政关系上不断延伸执法过程的链条。从国家能力视角出发,数字执法在实践中开始出现正当程序缺损与合法性危机、裁量受限与算法卸责、转译矛盾与信息失真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源于数字工具主义理念下的权利配置失衡。技术赋能一方面带来了执法效率和执法精度的提升,另一方面却造成了算法依赖、工具依赖、平台依赖,放大了数字技术的负效应,使执法能力陷入不升反降的窘境。当前,应及时调整执法改革理念,突破数字工具主义思维,在技术与制度的动态平衡中寻求数字执法能力的提升。在实践层面,应补齐监管、监督、救济制度短板,建设“人在回路”执法模式,构建人机价值对齐和能力对齐的协同执法机制,强化代码与算法监督,推动数字执法能力实现质的提升。
关键词:数字执法;国家能力;执法能力;数字工具主义;能力对齐;“人在回路”
【学术视点】
4.法定犯视野下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适用
——以偷越为中心的展开
作者: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法定犯,具有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双重违法性。“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是偷越国(边)境罪成文的空白罪状,对于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违反前置法的相关规定,则属于不成文的空白罪状。偷越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核心概念,应当结合前置法的规定予以认定。骗取证件出入境并不必然属于偷越,中国公民骗取他国签证出入境的行为不是偷越行为。组织他人偷越是偷越违法犯罪行为的聚合,如果没有偷越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不构成犯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是组织偷越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也要遵循共犯从属说。运送行为则是偷越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事后运送不成立此罪。刑法不应过度干预正常的交通运输行为。对于法定犯,应当为行政处罚保留必要的空间,不能动辄使用刑法。
关键词:法定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偷越;出入境;组织犯
5.环境共同体
——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作者: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共同体是关于环境损害的致害者和防治环境损害的责任者的认识成果,是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范畴之一。与环境单元的种类相一致,环境共同体有资源损害防治共同体、污染和其它收纳型环境单元损害防治共同体、生态损害防治共同体和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共同体四个基本类型和依所处空间范围划分的全球性的、跨国的、跨行政区的和单一行政区的共同体四种。它是被环境单元的自然空间规定性决定的在工业化之后才有存在必要的人的共同体。由一般的和外来的两类成员构成的环境共同体是环境损害的致害者。防治由环境共同体造成的环境损害只能走“集体主义”路线,“分”是环境共同体防治环境损害的基本法律方法。“古今通用法”难以对环境共同体发挥法律原本具有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环境共同体;环境单元;环境法学;环境损害
6.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可信发展的法治逻辑及进路
作者: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低空经济是依托于低空空域资源,以无人和有人航空器为主要载体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前,低空经济发展处在适航探索阶段,需分步骤平衡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的动态关系。基础设施供给约束与资源配置低效、监管体系碎片化与协同治理缺失、技术创新激励不足与市场竞争机制失衡等问题,制约着低空经济健康发展,尤其是在空域管理及资源分配、适航取证制度和标准、数据采集和管理以及相关责任分配等方面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构建以“安全、可控、可归责”为根本要件的低空经济健康可信发展法治模式,依法保障“质量优先、推进有序、增量有效”的发展思路落实落地,推动低空经济健康可信发展的市场化与法治化。
关键词:低空经济;健康可信发展;法治逻辑;有效市场;协同治理
【热点聚焦·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保障】
7.论个人信息的算法识别特征及其规范意义
作者:徐伟(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如何区分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是当前理论与实践难题,学界存在平行适用说、权利竞合说、信息处理关系说、人格利益区分说和算法识别说,其中以算法识别说最为可取。数字社会是个人信息权得以产生的前提,“可识别”并非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算法识别才是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与传统社会相比,数字社会中的个人信息识别方式、评价方式、侵害方式和损害结果都因算法而发生改变。算法识别特征证成了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天然内含财产价值的人格权,决定了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适用范围、利益分配和救济规则。个人信息算法识别特征的提出为构建个人信息权融贯理论体系和规则设计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数字社会;算法识别
8.数据交易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边界厘定
作者:王磊(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数据交易作为提高数据流转效率、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方式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结构性冲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现行法律体系通过《民法典》合同编和人格权编、《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为解决个人数据交易争议提供适用依据,形成规制数据交易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规制框架。但囿于个人数据交易中的主体规则不明、个人数据交易规则失范与经济发展及安全保护的价值冲突,当前数据交易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边界仍待厘清。首先,应当明确个人作为“数据交易链起点”的法律身份,在数据交易全流程实现对数据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保护;其次,检视我国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构造,破解实践中数据交易对象不明、数据处理标准模糊、知情同意适用难的法律困境;最后,立足于本国探索实践并借鉴国内外立法在法律价值视域下平衡数据交易效率的经济价值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人格权益。在数据交易场景下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边界,应当以“个人数据”的法律定位为基点,在此基础上厘清数据交易参与主体的角色冲突与责任边界,形成制度化、体系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谱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从单一视角切入向多点共治的范式转换。
关键词:数据交易;个人信息;数据要素;法律责任配置;数据提供
9.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结构性冲击及应对
作者: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大规模信息处理方式及其强大的数据生成能力,对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信息自决为理论基础的权利体系,以及以数据收集为规范重点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深层次的结构性冲击。为应对这一挑战,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构建“群体信息—个体信息”的双层保护体系,强化信息保护的群体维度,明确群体信息的法律地位与保护义务,将群体信息伦理纳入法律框架;同时确立“数据生成—数据收集”的双重治理框架,填补数据生成的规制空白,界定生成数据的法律属性,设立限制数据生成权,并加强对匿名化数据处理的监管,以推动建立适应大模型技术特征及其风险形态的信息治理机制。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群体信息;数据生成;限制数据生成权
【法治前沿】
10.“刑行责任倒挂”的成因与治理对策
作者:解志勇、张宁(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的衔接,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规范依据,在立法、司法、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场景中,其衔接机制设计运用得当,可以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综合治理优势。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刑行责任倒挂”现象,即在免除刑事制裁而改为行政制裁时,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造成的实际负担,反而重于刑事责任,它反映出我国“民事—行政—刑事”梯次责任体系设计和实施中,面临科学性质疑与格局性困境。推究其因,主要是刑行立法衔接不畅、行政执法机械呆滞、行政检察作用不彰等。其治理对策是,以“行政制裁不得重于刑事制裁”为原则,完善刑行衔接基础性法律,建构科学衔接机制;理顺行政处罚等行政制裁性法律的适用逻辑,把比例原则作为制定裁量基准和实施制裁的核心依据;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优化刑行证据转化程序、行政制裁决定和措施实施程序、当事人异议和救济程序等。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在刑行衔接中的枢纽功能,建构“刑行责任倒挂”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行衔接;刑行责任倒挂;行政处罚;行政检察;行政刑法
11.党内法规学范畴构造的体系化展开
作者:冯晓畅(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范畴及其体系是打开学科之门的钥匙,任何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都在于建构一套比较科学完善的范畴体系。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正在趋向成熟的学问和走向独立的学科,迫切需要形成与之相应的、能够体现学科特色的范畴体系。党内法规学范畴体系的构建应当统筹兼顾这一学科的价值功能、历史逻辑、实践面向、学科规律等维度,适当参考借鉴法学范畴体系研究的有益经验,着力构建以依规治党为基石范畴,统领以党员与党组织,党员权利与义务、党内权力与责任,民主、法治与权威,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等五组基本范畴,并辅之以一系列较为具体的一般范畴,从而形成以“基石范畴—基本范畴—一般范畴”为主体框架的党内法规学范畴体系。
关键词:党内法规;依规治党;范畴体系;基本范畴;标识性概念;学科建设
12.权利与权力:资源利益实现的路径之展开
作者:李小强(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法的逻辑起点是环境利益,资源利益当属环境利益中的主要类型之一。资源利益是指为了满足人类对环境的资源供给功能之需要而产生的具有资源价值的利益。资源利益具有稀缺性、物质性、区域性、社会性、相对性等独特属性。按照传统资源利益的实现路径,依靠立法管制、行政监管以及司法救济等已经无法满足资源利益实现的需求,故需要找寻一种新的理论实现资源利益的价值。借助法权理论可以对资源利益的实现予以学理化构想。法权理论包含权利理论与权力理论,所以资源利益的实现路径也可以通过权利路径和权力路径来完成。具体而言,即应将资源利益实现的法权内容设想为资源性环境权利和资源性环境权力,并对资源性环境权利和资源性环境权力的内容予以具化明晰。
关键词:环境利益;资源利益;环境法法权;资源性权利;资源性权力
【青年论坛】
13.激励理论视野下的数据确权
作者:孙济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数据之上确立财产权的想法源于个体主义的激励理论,通过“遵循外部成本内部化的传统、回应公共商品管理的需求,并尝试解决搭便车问题”的演化路径得以展开,以期明确界定权利归属,从而激励当事人积极参与数据流通、管理和交易。但是,激励理论的适用尚面临着诸多困难:个体完全理性的理论预设忽视了人类行为的非理性因素和有限理性;产权并非唯一激励来源,市场难以高效解决外部性问题;产权制度可能导致负外部性未能有效内化。同时,作为公共商品的数据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其价值随使用而不断提升。因此,数据利益的分配问题需置于次位,洛克的劳动理论亦难以证成传统产权逻辑的正当性,有必要采用治理策略,区分数据与非公共商品资源,建构凸显数据的开放和合作价值的法律制度方案,以社会劳动的机会成本为标准重构除数据外的其他资源分配过程,实现资源共享与技术创新的平衡。
关键词:数据确权;激励理论;公地悲剧;搭便车问题;公共商品;治理策略
14.机器学习生命周期中的著作权法因应
作者:张嘉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机器学习作为人工智能的关键技术在内容生产领域被广泛应用,其在海量数据训练过程中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引发了频繁的侵权争议。机器学习工作流程中的数据收集、预处理及模型训练阶段对于作品的使用属于“非作品性使用”,并不侵犯专有权。对于模型输出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积极履行作品信息透明度等三项合理的、可负担的注意义务。在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需要超越传统概念和范式,从促进技术发展的立场出发,制定合理的规则,而“默示许可+选择退出”机制可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和技术发展的需求,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机器学习;著作权法;非作品性使用;透明度义务;敏感信息过滤;默示许可
《法学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山东省优秀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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