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体系与司法秩序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 “阿联酋”)实行混合法律体系,以大陆法传统和伊斯兰教法原则为基础。阿联酋是由七个酋长国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除非某一酋长国通过自身立法选择退出。阿联酋的大部分法律为成文法,受埃及和法国大陆法影响,其中伊斯兰教法主要管辖家庭和人身身份相关事务。阿联酋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官方宗教,伊斯兰教法为立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阿联酋设有超过 40 个经济自由贸易区,每个自贸区由各自的自贸区管理局管辖。自贸区是特殊经济区域,区内企业可享受 100% 外国所有权、关税豁免及简化的许可审批程序。除移民法、刑法和部分税收领域适用的阿联酋联邦法律外,自贸区企业同时受相关自贸区管理局的法律法规约束。
过去十年间,阿联酋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引入了普通法元素,最典型的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这两个金融自贸区设立了英语普通法法院,专门处理区内民事和商事案件。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均具备以下特点:
拥有主要以英国法为蓝本的商事和民事法律体系;
设立独立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以英语作为官方语言;
豁免适用大部分阿联酋联邦民事和商事法律,但仍需遵守阿联酋刑法、移民法及部分监管规定。
金融自贸区以外的区域适用联邦法律,包括《民事交易法》和《商业公司法》。在自贸区内,若自贸区法规无相关规定,或涉及公法领域(包括劳工、税收(如适用)和反洗钱合规),则适用联邦法律。
离岸公司通常在杰贝阿里自贸区(JAFZA Offshore)或哈伊马角国际公司中心(RAK ICC)等司法管辖区设立,主要用于国际架构搭建和资产持有,不得在阿联酋本土开展业务。
阿联酋司法体系分为三级法院: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联邦层面为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在大部分酋长国拥有管辖权,但阿布扎比、迪拜和哈伊马角维持独立的地方司法体系,各自设立最高法院作为最终上诉法院。其他酋长国的最高司法机构为位于阿布扎比的联邦最高法院。阿联酋不实行普通法体系中的判例约束原则,法官适用成文法审理案件,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可参考伊斯兰教法或一般法律原则。司法程序以阿拉伯语进行,非阿拉伯语使用者可使用法院提供的翻译服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设有自治法院体系(采用普通法,由国际法官审理案件),负责处理自贸区内产生的争议或当事人选择提交的争议。其判决通常可通过合作条约在阿联酋当地法院执行。此外,阿联酋设有联邦专门法院,如处理家庭法事务的人身身份法院(伊斯兰教法法院)。
二、外国投资限制
(一)外国投资审批
近年来,阿联酋大幅放宽了外国投资限制。除特定战略行业或受监管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在大部分行业拥有和运营公司无需获得普遍前置审批。2021 年,阿联酋取消了长期以来对本土公司外国所有权 49% 的上限限制。现行《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投资者 100% 持有阿联酋本土公司股权,多数情况下不再要求必须有阿联酋国籍股东或代理。因此,除被认定具有 “战略影响” 的业务活动外,外国投资者可直接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无需本地合作伙伴。
根据 2021 年第 32 号联邦政令法(《商业公司法》),阿联酋指定以下战略行业对外国所有权实施限制或附加特殊条件,包括:
安全与国防(军事相关活动);
上游石油天然气业务;
公用事业(如水和电力供应);
银行、金融与保险;
货币印刷;
电信;
朝觐与副朝(朝圣)服务;
《古兰经》背诵中心;
渔业相关服务(需 100% 阿联酋本土所有权)。
在上述战略行业之外,外国投资者无需经过特殊政府审查,仅需完成标准商业许可程序即可自由投资,投资环境总体保持开放友好。
除联邦规定外,各酋长国可自行制定部分受限业务活动清单。实际操作中,各酋长国经济发展部(DED)会就允许 100% 外国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发布指引。
银行、保险、航空、房地产开发和高等教育等受监管行业,可能根据行业特定法律施加额外许可要求或所有权限制。
外国公司若未在阿联酋设立本地实体(如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运营),必须指定本地服务代理(LSA)。该代理需为阿联酋公民或 100% 由阿联酋公民持股的公司,且不持有分支机构的任何所有权或管理权。
自贸区也存在影响企业运营方式和范围的监管差异。历史上,自贸区企业享有诸多优惠政策,如 100% 外国所有权、关税和税收豁免及简化监管环境,但通常不得直接在阿联酋本土开展业务,除非在本土设立机构或通过本地持牌经销商 / 代理运营。
2025 年迪拜第 11 号决议的出台改变了这一框架,标志着自贸区企业在酋长国境内运营模式的重大转变。根据该新决议,迪拜自贸区实体只要获得经济与旅游部(DET)颁发的相应许可,即可在本土开展业务。
阿联酋《商业代理法》对外国委托方的市场准入也具有重要影响。根据现行制度,外国公司若通过本地合作伙伴在阿联酋销售产品,必须指定注册商业代理,该代理需为阿联酋公民或 100% 由阿联酋公民持股的实体。此类代理关系通常具有排他性并受法律保护,仅在特定条件下可终止或修改。
(二)违规情形的处理程序与制裁
对于需特殊审批行业的投资,通常需获得相关部委或监管机构的无异议函或许可。外国投资者需通过所在酋长国经济部门提交申请,该部门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交相应联邦或地方监管机构。监管机构随后有 14 个工作日决定是否批准该外国投资及批准条件(如要求最低阿联酋本土持股比例或董事会本地代表名额)。
若投资未经必要批准或违反所有权限制,将面临严重后果。根据《商业公司法》及竞争 / 外国直接投资相关法规,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外国所有权规定的企业处以罚款、吊销许可甚至强制解散。违反外国所有权条款的行政罚款最高可达数十万迪拉姆,未经批准的外国所有权安排(如通过补充协议规避受限行业 51% 本土持股要求)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情节严重的,如提供虚假信息或使用名义持股结构,可能涉及刑事制裁;故意违法规避法律的,处罚可包括监禁及最高为逃缴金额 5 倍的罚款。
实际操作中,若战略行业内企业未经合法批准设立或存在违规外国持股,经济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可下令对其进行清算或吊销许可。
(三)外国投资者需履行的承诺
阿联酋一般不要求外国投资者为进入市场作出特殊业绩承诺,投资者仅需满足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基本设立条件,如最低资本金要求和雇佣规则,外国投资者基本享有与本地投资者同等的待遇。
但对于战略行业项目或大型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可能要求附加承诺。若投资者进入受监管行业,需接受与审批相关的附加条件(如所有权或运营规则),满足这些条件后即可开展业务。
(四)上诉权
若阿联酋主管部门驳回外国投资申请,投资者的上诉途径有限。阿联酋未设立专门处理外国投资争议的法庭或委员会,投资者需通过标准行政和司法程序维权,但受外国投资限制约束的机构数量较少。
若审批无故延迟,投资者可升级处理或适用 “沉默即同意” 规则(如适用)。该规则规定,若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视为批准申请,但并非所有程序均适用此规则。例如,根据《竞争法》,若 90 天内未作出决定则自动驳回,此时投资者可在尝试行政上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