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争议焦点
房屋处于空置状态,是否可以 “未享受物业服务” 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
2. 案情简要
原告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物业服务提供方,2018 年 12 月 29 日,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按 1.8 元 / 月 / 平方米标准收取,业主按季度交纳,逾期未交需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被告阳某、袁某某系该小区业主,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二被告未再交纳物业服务费,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累计拖欠物业费 9473.52 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3146.9 元(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合计 12620.42 元。
庭审中,被告阳某辩称房屋长期空置,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认为物业费和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袁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3. 裁判要旨
- 房屋空置状态下,业主仍客观享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安保巡查等基础性物业服务,应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物业费;
- 若业主未交物业费系因对 “空置房是否需全额交费” 存在合理疑虑,而非恶意拖欠,结合公平原则,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可不予支持。
“空置房需交物业费” 的核心逻辑。物业服务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使用过程中,更在于对小区整体环境和共有部分的持续性维护 —— 比如小区道路保洁、电梯维护、安保巡逻、绿化养护等,这些服务不会因部分房屋空置而停止,且空置房业主同样受益于小区整体环境的保值增值。若允许空置房业主拒交物业费,会导致物业服务资金不足,进而影响对已入住业主的服务质量,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违背公平原则。因此,法院认定阳某 “房屋空置未享受服务” 的抗辩不能成立,二被告需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 9473.52 元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
违约金不予支持的合理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承担需兼顾过错程度和公平原则。本案中,二被告未交物业费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对 “空置房缴费规则” 存在合理认知偏差,主观过错较小。物业公司主张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标准(年化利率 109.5%)明显过高,且未举证证明因业主未交费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从化解矛盾、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驳回违约金诉求衡。
5. 案件索引
(2025)川 0903 民初 7559 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