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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红油、成品油、保税油等货物的走私案件中,尽管均属于油品,但在税款计核以及辩护策略上存在差异,近期所办理的一起报税油走私案,针对计税等问题上存在一定争议,对于其中的税种税率适用问题上各方有不同的意见,现笔者结合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对保税油走私案件的计税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一、保税油计税的基础证据
在进入具体的计税环节前,首要考虑的是如何确定计税的范围以及基础证据,可以保税油的流转作为基础,明确各项数据情况。
保税油代供业务的起始在油库接驳,代供船只在接收代供指令后前往油库取油后,结合以往代供的相关情况更新登记的信息,进而确定取油以及计划代供的数量;随后代供船只按计划与外轮接驳,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供油数量可能与计划不同,外轮工作人员所签署的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存在差异。以上便为保税油流转的第一部分,即从油库到代供船只,最终在代供业务结束后部分保税油被截留。
在上述行为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相关文件,如代供数量记录、代供船只形成的单据以及外轮签署的数据等。
针对截留的保税油,根据不同地区的习惯,代供船只有一定的“期限”进行处理,大部分会直接与内贸代供船进行联系并销售,部分则会储存在其他船只的暗舱中。对于已经销售的部分,会形成如水单等文件,代供船只的人员亦会因接驳及销售工作,而获得单次的额外报酬。以上为保税油流转的第二部分,即从代供船只中转移到各类型内贸船中,保税油实际流入国内市场。
上述过程形成的证据除了水单等书证外,还会有一系列的转账等电子证据,相关材料可作为实际销售数量的依据。
保税油的流转一般到内贸船只为止,而红油、成品油等则可能会在境内陆地中再次进行加工及分销。
在了解流转过程后,作为辩护方亦可针对各个环节的情况,对核心内容提出质证意见,寻求排除基础证据从而控制或降低涉案偷逃税款的目的。笔者认为,反映保税油数量的核心应是代供船与内贸船之间的购买流水记录,以此记录为基础,结合相关代供、接驳、加注以及单次业务所支付的费用情况,各项证据相互印证下,才能得出代供业务已经实际发生的结论,对于如下缺失对应证据的项目,应予排除:
如缺乏交易流水记录,仅以船员收取的报酬推断保税油量,由于缺乏相应合理标准,因此无法作为认定数额的依据,实践中可能存在如“就低认定”、“按最低标准认定”等说法,但笔者认为该认定方式本质上仍然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不应予以采纳。
再如接驳次数和时间是否与实际情况印证,根据船只系统的数据,能够体现具体的接驳次数,对于关闭系统的情况下,则可根据离线时间推断保税油接驳工作的耗时,实际上由于保税油在常温下的流动性问题,单次接驳所需的时间较长,因此对于明显超出单位时间内可接驳数量的项目,亦应以不合符常理为观点提出排除意见。
基础证据的质证系计税前的关键步骤,通过排除其中不合理的项目,其作用等同于直接排除偷逃税款。
二、保税油走私案如何计税
保税油需同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增值税税率为13%,此部分一般无太大的异议;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关税税率的适用,以及消费税应如何进行征收的问题。
首先,关税税率适用问题。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召开专题研讨会,针对东南沿海、西南边境等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问题,形成《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
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其中配套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到:“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属于非法的贸易活动,计核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偷逃应缴税额,一律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税率核定,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普通税率为11%,在此情况下,红油类走私案均会认定较高的关税。在笔者所处理的部分保税油走私案中亦出现关税税率定为11%的情况,后经过辩护最终更正为1%,原因有如下两点:
一方面,保税油类别的走私案并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理解与适用》其所针对的是非设关地的走私案件,与保税油走私案存在差异,前者本质上是偷运入境,而保税油则是以截留的方式运输后再销售;另一方面,涉走私行为的保税油均来源于境内油库,其原产地就是我国,属于能够明确查明原产地的货物,因此应结合税则号列的内容,直接适用1%的税率。
其次,消费税计核方式问题。走私案件中消费税计核有三种模式,分别为从量、从价以及从量兼从价,如保税油为从量征收、高端化妆品从价征收,而各类型洋酒、红酒等一般则是从量兼从价。
从量征收的标准为1.2元每升,对于按吨数进行交易结算的保税油而言,应先行转换计量单位,随后再进行计税。根据笔者办理各类型油品走私案的经验,不同油品可根据其密度划分为轻重两类型,对于“轻油”类别,如普通燃料油、5-7号低硫燃料油,其转换系数为1015,即每吨“轻油”体积为1015升;“重油”如柴油等,系数为1176,每吨体为1176升。
由此,对于1吨柴油而言,假设其市场价即计税价格为3766.87元的情况下,便可计算出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为37.67元、678.05元、1411.2元,应缴纳税款合计2126.92元。考虑到保税油走私案本质上属于绕关走私案件,不缴纳任何税款,因此无已缴纳部分,最终的应缴纳税款大概率等同于偷逃税款。
以上系保税油走私案件的基础证据构成以及具体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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