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无罪”这句老话,在法律面前难道是句空谈?当你压根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犯法时,法律这台无情的机器,会不会对你网开一面?
一个人喝醉了,在国王心爱的槐树下吐了,就该被处死吗?
更离谱的是,你做事前专门问了司法部长,他说不违法,你照做了,结果法院却判你有罪!
这背后,其实是一场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持续了上千年的深刻博弈。
春秋时期齐国的齐景公特别喜欢槐树,下了道命令:谁弄伤我的槐树,谁就处死!结果一个醉汉不小心在树下吐了,按律当斩。但宰相晏子站出来说了一句特别有名的话:“刑杀不辜谓之贼”。意思是,惩罚一个不知道法律的无辜者,本身就是一种犯罪。
最后,齐景公听了劝,放了醉汉,还把那条恶法给废了。
这是我们传统文化中对“不知者无罪”最朴素的认同。它体现了一种对人性的理解:法律不该是藏在暗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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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的美国,情况却完全相反。
马里兰州有几位牧师,在张贴广告前,特地咨询了州司法部长,得到“不违法”的肯定答复后才行动。结果他们还是被法院判有罪。法官引用的是一句古老的罗马法格言:“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理由听起来挺“充分”:第一,公民有义务懂法,不懂法本身就是错;第二,如果允许用“不知法”当借口,那所有罪犯都会装成法官,司法系统就乱套了。
这逻辑,有点像老师说:“你为什么考不及格?因为你不知道知识点?不知道知识点就是你最大的错!”
这背后其实是一种强烈的国家主义立场:法律是我颁布的命令,你就必须知道,不知道就是你不对。
但问题来了:现代社会的法律多如牛毛,连专业律师都不敢说全懂,凭什么要求每个老百姓都是“法律通”?这种强人所难的义务,真的合理吗?
就在同一年,美国特拉华州的“龙先生案”出现了转机。
龙先生想离婚再婚,他反复咨询了知名律师,按律师的建议操作,结果却犯了重婚罪。这个案子,前两次审判都判他有罪,理由还是那句“不知法不免责”。但最终,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判决,宣告龙先生无罪!因为法院终于意识到:当一个人已经尽了一切努力去了解法律,却依然无法避免错误时,再惩罚他,就严重违背了公平正义。
这两个案件的鲜明对比,促使法律界开始反思。1962年,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终于开了道口子,规定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可以免责:一是“官方误导”,比如你听信了司法部长这类官员的错误意见;二是“法律无从知晓”,比如法律根本没公布,或者生效得太不合理。法律承认国家机器也可能犯错,也可能给人错误的指引。
而在法律文明更前沿的德国,1975年就走得更远、更彻底。
德国刑法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对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可以避免的,就可以减轻处罚。
这个“可否避免”的标准不再纠结于“知不知道”这个主观状态,而是转向一个更客观的标准:一个普通人,在那种情境下,有没有可能不犯错?
这就像“金门大桥收费案”。一个博主在美国开车,看到“速通”道空着,根据有限信息和周围车辆情况,误判可以通行。事后被罚,但向交警部门解释后,罚款被免了。
因为对于一个不熟悉当地复杂交规的外国游客来说,这种错误在第一次发生时,是“不可避免”的。但下次再犯,就是“可以避免”的了。
这个标准,充满了对人性的体谅和现实的尊重。它不要求你是圣人,只要求你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普通人那样行事。
让人们能够凭借常识和基本的谨慎,就能避免触法,这才是良法之治。“不知法不免责”这条古老的铁律,正在全球范围内被修正、被软化。
从晏子劝诫齐景公,到德国刑法典的“不可避免”原则,这条演进之路,揭示了一个深刻的法治理念的变迁: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彰显权力的绝对正确,而是为了追求实质的公正。它开始承认个体的局限性,体谅普通人在复杂社会中的无奈与困境。
它最终告诉我们一个朴素的道理:真正的法治,惩罚的是恶意,而非无知。
当一个人已经竭尽所能去遵守法律,却依然因为国家机器的不完善或信息的天然不对称而坠入法网时,法律应有的温度,不是冰冷的铁拳,而是一双将其扶起的手。
这不仅仅是在保护那个具体的、可能有些无辜的“法官”,更是在守护我们每一个普通人,免于在庞大而精密的法律体系面前,因为一次无心的、不可避免的越界,而付出生命的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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