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网友在我的一篇文章文章下质问:“不是杜新枝生的孩子,她把一个不相干的孩子私自抱回去,这不是偷是什么?”
这位网友,还是请您认真仔细读读判决书里的相关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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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明确记载:“1992年6月19日,河大淮河医院将姚策交由许某、姚某兵,二人随后出院;1992年6月24日,杜新枝出院,与郭希宽一同带走郭威。”
就是这两句话被你们断章取义,仅凭“姚策是医院交给许某”“郭威是郭杜带走”,就编造“杜新枝未经准许自行抱走孩子,属于偷换”的谬论,实在荒唐可笑!
不妨我们先理清核心逻辑:偷换的前提,是两个孩子同时在院、具备调换条件,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谁是在两个孩子都在医院时,先抱走了其中一个?答案一目了然——许某6月19日,婴儿室的护士将姚策递交给许家人,许某就带着姚策出院,比杜新枝早了整整五天。
杜新枝出院时,姚策早已被许某抱走,医院里仅剩郭威,杜新枝面临的不是一个“二选一”的局面,而是一个“唯一”的局面。
请问,她不抱走医院指定的自己的孩子郭威,难道要空手回家?或是去婴儿室抱走别人的孩子?这既不符合常理,更无任何依据。
判决书从未提及“医院禁止杜新枝带走郭威”,所谓“未经准许”纯属别有用心之人的编造。
再追问一句:许某先抱走的姚策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吗?她抱走的那个“与己相干”的孩子,恰恰是杜新枝的亲生儿子。
本质上,两个孩子最终由双方母亲各自带走,许某先取走一个,杜新枝出院时带走剩下的一个,完全是按时间顺序和客观情况发生的结果。
关于1992年6月19日之前,两名婴儿是否在婴儿室已发生错换,截至目前尚无确凿证据予以佐证。
但是1992年6月19日早八点,淮河医院护士将姚策交给许家人手里时,“错换”的事实在此刻已经铸成并完成。
当杜新枝五天后出院时,“偷换”的窗口期早已关闭,因为在6月19日姚策被抱离后,所谓的“偷换”在客观条件上已无可能。
杜新枝出院带走唯一的孩子郭威,是“错换”悲剧发生后一个顺延的结果,而非一个新的、独立的“偷”的行为。
她所做的,仅仅是接走一个已被“错换”给她的、她认为是亲生的孩子。
在一个孩子已被抱离医院五天后,去指控后出院的一方“偷换”,在时间逻辑上是彻底的颠倒黑白。
不顾时间线、无视基本逻辑,仅凭主观臆断就给杜新枝扣上“偷换”的帽子,不过是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的无赖行径。
好好看看判决书上的明确记载,少些无端揣测,多些理性认知,才是该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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