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晓晴 律师
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富载体,其权益归属与利用关系直接关乎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权则通过承包、出让、划拨等方式流转,这种特殊权利结构使得土地纠纷呈现出类型多样、成因复杂的特点。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土地纠纷可划分为五大核心类型,而解决机制则形成了 “协商优先、调解为辅、仲裁与诉讼兜底” 的多元体系。
土地纠纷本质是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益的归属、行使或分配产生的争议。结合司法实践与政策文件,其主要类型可归纳为以下五类,每类纠纷均存在鲜明的现实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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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权属纠纷:所有权或使用权之争
土地确权纠纷是指不同主体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界限等问题产生的争议。这类纠纷的核心是“谁拥有土地的权利”,涉及土地的根本归属。土地权属纠纷是最基础的纠纷类型,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认定,主要源于历史遗留问题、登记错误或界限模糊。从所有权维度看,常见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即两个村集体都主张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第二种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界限划分,例如某村集体与邻近国有林场因历史上未明确界定的山林边界产生争议,双方均主张对该区域土地拥有所有权。从使用权维度看,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尤为典型,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部分村民因老宅翻新、宅基地继承等问题,与村集体或相邻农户就使用权归属产生分歧,如某村民翻建房屋时,邻居提出其宅基地范围超出登记面积,而原始登记档案因年代久远无法明确佐证。此类纠纷的显著特点是权利基础不明确,需通过确权程序明确权益归属。
具体表现:
- 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争议:如两个行政村对某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
- 企业与集体之间的争议:如国有农场与周边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 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如企业认为各自对某土地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争议解决机制:协商调解+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则对如何办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和如何认定土地权属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流转中的冲突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农村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流转等多个环节。在承包合同履行层面,发包方可能存在随意调整承包地、提高承包费用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如某村委会因土地增值,要求承包户提前终止耕地承包合同并提高租金,引发集体纠纷;承包方则可能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情况,如将基本农田改为养殖池塘,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在土地流转层面,纠纷多源于流转程序不规范或合同条款模糊,例如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流转期限与费用,后期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或流转合同未明确土地用途限制,受让方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导致出让方要求解除合同。此外,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争议也属于此类,如家庭内部因承包地确权在一人名下,征收后其他家庭成员主张分割补偿款的纠纷。
具体表现:
-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或承包人未按约定使用土地;
- 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如承包人之间因土地流转合同(转包、出租、互换等)发生争议;
- 集体与外村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如外村承包人认为集体违反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争议解决机制: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城镇化的利益博弈
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推进,土地征收成为引发纠纷的高频领域,核心争议集中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与安置途径三个方面。在补偿标准上,被征收方往往认为补偿金额低于土地实际价值,如某县城周边农户因宅基地被征收,认为按当地制定的补偿标准计算的金额无法覆盖重新购房成本,而征收部门则主张按法定标准执行,双方协商无果引发纠纷。在补偿方式上,部分被征收方倾向于实物安置,而征收部门仅提供货币补偿,或安置房源位置偏远、配套不完善,导致纠纷产生。此外,补偿款分配不透明也是重要诱因,如村集体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未按村民人数平均分配,而是向部分村干部或强势群体倾斜,引发普通村民不满。此类纠纷往往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若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具体表现:
- 集体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认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违法;
- 个人(单位)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认为青苗、地上建筑物、安置补助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违法。
争议解决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土地侵权纠纷: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一方未经合法授权,侵害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表现为非法占用、破坏土地用途等行为,这类纠纷的核心是“已有的权利被侵害”,侵权人需承担民事责任。非法占用土地是最常见的侵权形式,如某村民未经邻居同意,擅自占用对方承包地边缘部分用于扩建自家院墙;或企业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破坏土地使用性质的侵权行为也较为突出,例如某养殖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擅自将承包的耕地改为硬化地面,破坏土壤耕作层,违反《土地管理法》中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的规定,引发与村集体的纠纷。此外,相邻农户之间因越界种植、搭建建筑物遮挡通风采光等行为,也属于土地侵权纠纷的延伸形式。
具体表现:
-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如某村民未经邻居同意,擅自占用对方承包地边缘部分用于扩建自家院墙;
- 个人(单位)与集体之间的纠纷:如企业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或破坏土地使用性质。
争议解决机制:民事诉讼优先,但若权属不清,法院会要求先确认权属。
五、土地相邻关系纠纷:使用权行使的边界冲突
土地相邻关系纠纷源于相邻土地使用者在行使使用权时的权利冲突,核心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权益。在农村地区,相邻农户之间因田间道路通行产生的纠纷较为常见,如某农户在自家承包地边缘设置围栏,阻断了相邻农户的耕作通道,导致对方无法正常耕种。排水纠纷多发生在多雨地区,如地势较低的农户因相邻高地的排水设施不当,导致自家农田被淹,要求高地农户整改排水路径。在城镇地区,相邻宅基地或建设用地的通风采光纠纷日益增多,如某居民在宅基地上搭建高层建筑,遮挡了邻居房屋的采光,导致邻居室内光照时间不足,影响正常生活。此类纠纷的特点是争议标的虽小,但涉及邻里关系,若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
具体表现:
-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例如宅基地上建房引发的通风、采光、同行、排水等纠纷。
争议解决机制:民事诉讼。
来源: 晓得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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