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平台经济,既应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积极的一面,又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互联网市场上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的稳定运行。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反垄断需要走向多元共治,同时秉持“预防式”和“回应式”的治理理念。预防式治理是为了预防平台新型垄断的风险,回应式治理则旨在回应市场需求的政府监管思路。在两者并重的基础上,从平台自治、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三个层面构建平台反垄断多元共治的新局面。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如何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备受关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旨在通过构建“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合规保障”的合规框架,引导平台经营者建立起防范垄断行为风险的“免疫系统”,更好为自身规范经营和市场公平竞争保驾护航。
互联网平台,是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社会分工协作组织形式,是继市场、企业之后的第三种资源配置方式。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涉及数千万网络经营主体、众多灵活就业人员、9亿多网络消费者,赋能实体经济千行百业,成为一个覆盖面广、包容性强、开放度高的生态系统,集聚了大量的创新资源。
同时我们也看到,互联网平台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多方主体。平台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管理者属性,可以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影响平台竞争生态,一旦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将会损害多方主体利益。为帮助平台经营者更好识别反垄断合规风险,征求意见稿以示例方式为平台经营者列举了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等8个风险示例,涉及数据传输、算法适用、服务定价、搜索排序、推荐展示、流量分配、补贴优惠等多种平台经营活动。此举进一步明晰行为边界,稳定市场预期,对提振行业发展信心而言势在必行。
对于平台经济,既应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积极的一面,又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互联网市场上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的稳定运行。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反垄断需要走向多元共治,同时秉持“预防式”和“回应式”的治理理念。预防式治理是为了预防平台新型垄断的风险,回应式治理则旨在回应市场需求的政府监管思路。在两者并重的基础上,从平台自治、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三个层面构建平台反垄断多元共治的新局面。
对于平台企业来说,平台公共性与平台自治权相生相伴,以企业自治的方式可从源头预防垄断行为发生。出台《指引》就是结合平台经济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竞争规律等,及时总结反垄断监管执法经验,提出具体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引导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规则审查和算法筛查,构建全链条合规管理制度,针对性、穿透式做好反垄断合规管理。
与此同时,为回应市场需求,社会监督也需要在鼓励与开放中得以补足,鼓励第三方评估和行业研究,推进涉及市场竞争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有责任和能力对损害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特别是在社会公众对《反垄断法》民事责任追究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反垄断公益诉讼将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起到良好指引作用。
最后,有为政府应以市场为起点和尺度,合理设置前置式的政府柔性干预,并不断提升数字化行政能力,建立智慧化反垄断监管模式。唯有持续提升平台经济领域监管法治化水平,提升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才能避免因“包容”而出现的监管缺位,因“强监管”而导致的市场活力缺损。
用好超大规模市场的优势,改变“圈地”竞争思路,走出排除、限制竞争有利于“幸存者”更好发展的误区,平台经营者就能够释放更多开展前瞻性研发的潜能,布局更多新兴产业,将力量进一步集中到积极服务民生福祉、深度参与国家战略的科技创新中,更好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新机遇。
文/本报特约评论员
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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