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对近期7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一:安全设备未进行维护保养
【基本案情】舞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移动静电报警器故障,未进行维护保养,不能够正常使用。
【处理结果】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舞阳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加油站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临颍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漯河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临颍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照规定修订应急预案
【基本案情】郾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处理结果】该食品公司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郾城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源汇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该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源汇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召陵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召陵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年度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消防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基本案情】示范区消防大队对某二层儿童活动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缺少一部疏散楼梯。
【处理结果】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示范区消防大队决定采取对该场所临时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来源:漯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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