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讲过一个火灾案例,是说某个住宅楼起火,结果消火栓没水,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用赔钱。
原因就是,物业公司已经发现没水了,也给业主说了,也发起了维修(使用维修基金),但是部分业主不同意花钱,最后就没办法修,结果起火了,损失90万,这钱物业不赔。
今天看到公众号《鹿鸣声声》上发布了一个案例,好像也差不多,靠山屯简要说一下:
这是一个发生在重庆的火灾,租户李某住的房子起火,损失16万,房东贺某就想打官司,对象有两个,一个是李某,因为是他导致的火灾,消防出的《火灾认定书》说火灾系客厅沙发处遗留火源引发,另一个是物业公司,因为发生火灾时消火栓没有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事儿和物业公司没关系,物业公司不用赔钱。理由如下:
1、火灾源头与物业履职无因果关系
消防部门已明确火灾由租客“遗留火源”引发,属于室内个人过失行为,而非物业对公共区域的管理疏漏。物业的职责边界是维护共用区域安全,无法直接管控业主/租客的室内私人行为,因此与火灾发生无关联。
2、消防设施问题非物业过错
事发时小区正开展消防设施整改,工程由业委会发包给专业施工方,消防管道等设施已移交施工方管理,不在物业控制范围内。这符合《民法典》中“义务随管理权限转移”的原则——物业并非整改期间消防设施的责任主体,无需对设施问题担责。
3、物业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整改前,物业已通过小区横幅、公示等方式,明确告知全体业主小区消防设施正在维修;火灾发生后,物业第一时间报警、通知房东,完全履行了《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中的应急处置义务”,无履职疏漏。
所以,法院认为这钱全部由李某赔,就是他引起的火灾,他要赔钱。
靠山屯想说一下的是,现实中业主和物业这个关系还是挺复杂的。物业有好的也有坏的,业主也是一样。
住宅楼这样的场所,有多个业主,要统一思想很难,特别火灾是小概率事件,公共消防设施(特别是室内消火栓)损坏(无水)是不得不面对的事件,真遇上火灾了,真没水的时候,谁赔钱?这事儿还是要搞清楚的。
另外一个要考虑的,就是各种原因吧,消火栓没水是非常大概率的事件。小区新建的还好点,过几年这事儿就出来了。这里面有施工问题,有管理维护问题,也有其他问题,维修起来也很花钱,非常麻烦。
福州有个做法挺好,花钱少、能办事,我觉得可以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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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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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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