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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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没约定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我的收货地还是卖家所在地?”“起诉索要货款,能以我自己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吗?”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 是确定管辖法院的关键 —— 它直接决定你能向哪个法院起诉,关系到维权成本与效率。
那么,买卖纠纷,确定案件管辖的 “合同履行地” 到底指哪里?
一、约定优先: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认定
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这是最直接、无争议的认定规则:
有效约定的形式:只要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履行地”“交货地”“交付地”,或在履行条款中写明具体地点(如 “交货地点为 XX 市 XX 区 XX 路”),即视为约定有效。例如,买卖双方约定 “货物交付至买方位于深圳南山区的仓库”,则深圳南山区为合同履行地。
特殊约定的认定:若约定 “安装调试完毕才算交货”,则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若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其他条款不一致,以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约定不明的例外:仅约定 “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未明确具体履行地点,视为约定不明,需按法定规则认定,不能直接以合同签订地或原告所在地替代。
二、法定规则: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分 3 类核心场景认定
未约定履行地时,法院按《民诉法解释》第 18 条,以 “争议标的” 为核心标准分类认定,这是实践中最复杂也最关键的部分:
(一)争议标的为 “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给付货币” 指诉讼请求的核心是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如货款、预付款返还),此时接收货币一方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 “就近维权” 规则,但需注意区分核心义务:
适用情形:仅当争议的合同义务本身是 “给付货币” 时适用。例如:卖方已交货,买方拖欠货款,卖方起诉索要货款→卖方是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履行地;
买方已付款,卖方未发货,买方起诉要求返还预付款→争议标的是卖方的 “交货义务”(非给付货币),不能以买方住所地为履行地。
关键限制:“接收货币一方” 仅指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如债权受让人)起诉索要货币,不能以其所在地为履行地,需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最高法案例:黄某新与戴某九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辖终 245 号中,法院明确:因借款归还引发争议,以出借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若因是否出借引发争议,则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二)争议标的为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若交易标的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如二手房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履行地直接认定为不动产所在地,不适用其他规则。例如,在北京朝阳区买卖二手房,无论双方住所地在哪,履行地均为北京朝阳区,可向朝阳区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争议标的为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除货币、不动产外的交易(如交付普通货物、提供安装服务),争议标的为 “其他标的”,履行地认定为履行义务一方的住所地(即提供货物 / 服务的一方所在地):
典型情形:
买方起诉卖方交付设备→履行义务一方是卖方,履行地为卖方住所地;
卖方起诉买方支付违约金(非给付货币义务)→争议标的是买方的 “收货付款义务”,履行地为买方住所地。
注意区分:若合同约定 “卖家包邮”(送货上门),属于卖方履行送货义务,仍按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认定;但网购场景有特殊规则(见下文)。
三、特殊场景:网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专属认定规则
通过电商平台、微信等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地按交付方式单独认定(《民诉法解释》第 20 条),优先于普通规则:
线上交付标的(如游戏充值、视频会员、软件下载):合同履行地为买受人住所地(消费者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
线下交付标的(如快递发货的实物商品):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物流签收地址),无论邮资由谁承担;
最高法案例:曹某明与钟某松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辖 22 号中,双方通过微信订购熔喷布,约定收货地为安徽怀宁县,法院认定怀宁县为合同履行地,当地法院有管辖权。
例外情形:微信私域交易(仅聊天转账,无平台订单)若未明确约定收货地,按普通 “其他标的” 规则认定,不必然以收货地为履行地。
周军律师提醒,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逻辑可总结为:“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看标的 —— 要钱找接收货币一方,交房找不动产所在地,交货找履行义务一方,网购找收货地 / 买受人住所地”。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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