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以第三方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据实结算”这一约定的法律效力,是工程领域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从法律、行业惯例及司法实践多维度剖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一、法律层面的有效性认定
从法律关系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价格形式虽未明确为总价或单价合同,但通过“基准清单造价一经确认即具约束力、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再调整”的约定,实质构建了以审核后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模式。
• 若该审核机制在招投标阶段已作为计价规则明示,且投标人基于此规则报价并中标,那么签约时依此确定合同价格,不构成对中标结果的实质性变更,合法有效。
• 反之,若审核机制是签约后新增或单方强加,则可能因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无效。
这一结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也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的政策导向。
二、行业惯例与示范文本的支撑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计量规则与计价方法,允许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格式报价,形成总价合同基础,同时明确价格清单数量仅为估算、仅供变更与支付参考。这与“以第三方审核施工图预算据实结算”的操作逻辑完全一致,说明此类约定符合行业惯例与示范文本精神。
三、司法实践的态度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对计价方式的自主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构成显失公平,即予以认可。
• 若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出具审核报告并签字确认,或一方单方委托后另一方明示追认,审核结果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 反之,若未经对方同意或事后不予认可,单方委托的审核意见原则上不具约束力。
四、权利义务的边界
• 发包人:享有要求承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委托第三方审核、依据审核结果调整单价并锁定结算基础的权利。
• 承包人:负有配合提供完整结算资料、接受审核结果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单价的义务。若承包人拒绝配合或事后否认已确认的基准清单,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若发包人单方指定审核单位且未获认可,或审核程序严重偏离约定,其主张的结算金额可能不被采信。
综上,EPC合同中“以第三方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据实结算”的约定,在满足“招投标阶段明示计价规则、体现双方共同意志、审核结果作为基准清单被确认”等条件时,合法有效且具有可执行性。这一约定体现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风险分配与价格控制的精细化趋势,既尊重意思自治,又利于减少计价争议、提升结算效率,是工程领域一种务实且受法律认可的结算安排。
上述文章的核心法律依据
文章关于“EPC合同中第三方审核施工图预算据实结算”的法律效力分析,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司法原则,具体可分为三类:
一、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该条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判断第三方审核机制效力的核心依据。文章据此区分两种情形:若审核规则在招投标阶段已明示,未背离中标内容,则约定有效;若为签约后单方新增,则可能因变更合同实质内容而无效。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条款明确“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的政策导向,认可EPC模式下可通过约定明确计价与结算方式,为“第三方审核施工图预算据实结算”提供合规性支撑,证明该模式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其核心原则(未列明具体条款部分)包括“尊重当事人对计价方式的自主约定”,即只要约定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法院通常认可其效力;同时明确“工程量争议以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间接支撑“双方确认的第三方审核结果可作为结算依据”的观点。
二、关键行业规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示范文本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计量规则与计价方法,允许以审核后的清单为基础确定合同价格,且明确“价格清单数量仅为估算、供变更与支付参考”。文章据此论证“第三方审核预算结算”符合行业惯例,与示范文本的操作逻辑一致,具备实践合理性。
三、核心法律原则
1. 意思自治原则
源于《民法典》合同编的核心精神,即民事主体可依法自主约定权利义务。文章据此指出,若第三方审核约定是发承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被尊重,这是该约定具备法律效力的基础。
2. 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七条,当事人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文章以此说明:发包人若单方否定已确认的审核结果,或承包人拒绝配合审核,均可能因违反诚信原则而承担不利后果,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审核流程中的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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