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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亚那些事
编辑 |余佳轩
审核 | 单敏敏 范家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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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黎明报》
近一个时期来,巴铁在空战中痛击印军、不断加强与美国关系、参与加沙和平进程、与沙特签署防务合作协定、不断与阿富汗发生跨境冲突以及与阿关系急转直下的背景下,在巴国内上演了一场惊心动魄的宪法修正案,也就是《第27宪法修正案法案》,朝野激烈争斗,闹得沸沸扬扬,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
围绕修正案的是与非、好与坏以及支持与反对,巴执政联盟、反对党阵营、司法界以及社会各方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分歧、分裂以及对立,深刻影响了巴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11月15日,巴影响最大的报纸《黎明报》发表题为“宪法第27修正案,一个时代的结束”的社论,详细介绍了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对司法机构改革的必要性、以及议会与宪法哪个更重要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在经过五天的激烈辩论、反对派抗议以及最后时刻的修订后,11月13日《第27宪法修正案法案》在议会获得通过。
次日,扎尔达里总统迅速签署,该修正案现已正式生效。
至此,1973年《巴基斯坦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与基本架构如今已宣告终止。
其愿景是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及服从文官政府领导的武装部队。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此次被修改为服从行政部门的并非军方,而是曾作为独立机构的司法系统。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的两名资深法官(均曾担任各自省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一名本应成为现任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的法官,已以第27修正案导致司法完全被操控、宪法遭扭曲为由提交辞呈。
预计还将有更多持独立立场的法官辞职。
而实现这一切的,是一个被广泛认为无法代表全体民众的议会。
在过去几天里,巴全国已有大量言论和文章谴责第27修正案,称其为巴基斯坦宪法与法律史上最黑暗的篇章。
有人甚至为最高法院举行了“葬礼仪式”、撰写了“讣告”,其中不乏那些曾积极促成这一“司法谋杀”的人。
与此同时,军方领导层却获得了巴基斯坦以往诸多独裁者与“混合政权”梦寐以求的宪法与法律庇护。
第27宪法修正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该修正案对司法体系、军方指挥链进行了重大调整,并赋予政府官员广泛的豁免权,具体内容包括:
1、司法机构层级调整:巴基斯坦成立联邦宪法法院(FCC)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而最高法院则被降格为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
所有涉及宪法性质的事务,包括省与联邦政府间的争端、公共事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执行等,均由联邦宪法法院审理。
2、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任命规则:首届联邦宪法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及所有法官均由总理和总统亲自挑选,任期至68岁。
法案未规定法官遴选的任何标准。联邦宪法法院不受最高法院数十年来司法判例中任何既往裁决的约束,但最高法院及其他所有法院必须服从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
3、最高法院与联邦宪法法院首席大法官遴选机制改变:未来,最高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将由一个特别议会委员会从各自法院的法官中遴选,同样未规定遴选标准。
而在此之前,最高法院资历最深的法官会自动出任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无需政府参与遴选。
4、巴基斯坦司法委员会(JCP)构成倾斜:负责通过投票遴选最高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的巴基斯坦司法委员会,将由行政部门及政界人士主导。
在13名委员会成员中,仅有5人来自司法系统(包括2名由行政部门任命的联邦宪法法院法官、2名最高法院资历最深的法官,以及1名来自上述任一法院的法官。
而在第26修正案通过前,高级法院法官由司法委员会中占多数的司法系统成员遴选。这意味着司法机构可自主选拔法官,不会被委员会中的行政部门代表以投票压制。
5、法官调任与惩戒权力集中:由行政部门主导的司法委员会还有权通过总统建议将法官从一个高等法院调往另一个。
若法官拒绝调任,需接受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均由行政部门任命)的纪律审查(审查过程不公开),且可能因“行为不当”被解职。
法案未规定法官调任的依据,因此无法判断调任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6、特定群体豁免权与军方权力调整:修正案还规定,总统及拥有“陆军元帅”“海军元帅”“空军元帅”军衔的人员,终身享有免于逮捕及所有刑事、民事诉讼的豁免权。
此外,联合参谋长委员会主席一职被废除,国家战略指挥部移交军方;陆军参谋长将兼任国防部队总司令,统领陆军、海军、空军等所有军种;陆军元帅可终身保留军衔、特权及制服。
7、针对个人的特殊条款:修正案中还包含一项针对个人的条款,允许叶海亚·阿夫里迪大法官保留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头衔,而在他之后,这一头衔可能不再由最高法院法官担任。
司法机构真的需要彻底改革吗?现任政权、非民选议员及亲政权舆论人士称,这些修正案旨在约束变得“权力过大”且“超出宪法角色”的高级司法机构,因此有必要推行。
他们认为,部分法官“过于独立”,存在“司法越权”问题,而这是不可取的。
可将“司法越权”分为两类:一是法院干预政治或迫害政客,二是法院作出民粹主义裁决并干预政策。
首先,法院干预政治、支持军事管制或罢免总理,并非因为法官“自主”行使个人倾向,而是因为他们易受某些势力施压,沦为政治操纵的工具。
近期,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的法官展现出历史性的勇气与民族精神:他们曾致信时任首席大法官伊萨,随后又向最高法院提交请愿书,详细记录了巴基斯坦法官在“坚持独立”时所面临的胁迫与压力。
就在几天前,阿塔尔·米纳拉赫大法官还在致阿夫里迪首席大法官的信中,揭露了法官们在“保留席位案”中因倾向于正义运动党、准备作出“不受欢迎裁决”前遭受的压力。
这样的司法机构,真的“过于独立”,以至于必须被纳入行政部门的控制之下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其次,关于法院因社会经济民粹主义干预政策,或最高法院依据第184(3)条行使原始管辖权的情况,结果好坏参半。
尽管存在“大坝建设争议”等失败案例,但在解决“失踪人员/强迫失踪”问题、推进妇女权利及环境保护行动等方面,法院也取得了进展。
不可否认,司法机构有时存在越权行为,但它同时也推动了基本权利的实现,并遏制了日益滋长的威权主义与国家权力滥用。
完全可以承认其表现有优有劣,而非将整个司法机构彻底瓦解。
对于一个处于后殖民时期、民主制度尚不成熟且易遭军事政变的国家而言,司法机构作为不断发展的机构,必然存在缺陷,有时可能越权,有时可能对某些利益群体更为妥协。
但如果问题在于司法机构过去易被影响或操控,解决方案绝不应是剥夺其所有独立性,使其完全依附于行政部门。
尤其在巴基斯坦行政部门本身就易被精英/军方操控的情况下,此举只会加剧“法院沦为政治操纵工具、迫害反对派”的现象,民众将再也无法寻求司法救济,甚至连不同意见都无从表达。
还有一个更根本、也更易被驳斥的观点:调整司法架构能解决案件积压与诉讼拖延问题。这完全是谎言。
最高法院的待审案件仅占全国待审案件的不到3%,其余积压案件均集中在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这些法院长期面临人员不足、资金短缺、案件管理不善、腐败贿赂盛行及诉讼文化泛滥等问题,且这些问题从未得到解决。
议会至上还是宪法民主?现任政权及其支持者声称,议会拥有至高权力,可随意修改宪法;且依据宪法第239条,议会拥有绝对的修法权,任何法院都无权质疑修正案的合法性。
针对“议会至上”的说法,我们可从多方面回应:首先,从学术诚信角度出发,世界各国的宪法民主制度与法律传统,在“三权分立框架下权力的来源与分配”问题上存在分歧。
美国、印度等普通法体系国家坚持“宪法至上”,法院拥有广泛的司法审查权;在印度等国,“宪法基本结构原则”已得到认可,即宪法的基本特征(如三权分立、民主制度、司法独立)不得被议会通过修法废除。
这意味着,立法机构不能仅因具备程序上的修法能力,就将宪法这一“社会基本契约”修改得面目全非。
其次,正如伊萨大法官在“拉瓦尔品第律师协会案”的裁决中所指出的,1973年《宪法》并未设想“议会主权”可阻止法院审查修正案。
宪法第239条中“禁止法院审查修正案”的条款,是在第8修正案中加入的。当时的独裁者齐亚·哈克将军意图借此扩大自身权力。
因此,这些条款本质上是不民主、不合法的。此外,1973年《宪法》序言明确旨在建立代议制民主、联邦制和独立司法机构。
若这些核心特征都可被修法废除,那么宪法本身的性质又将如何定义?
人们应当思考:究竟是“作为宪法核心特征监督者的强大独立司法机构”更能服务于民主、保护基本权利,还是“拥有无限立法权、不受任何制约的议会”更能实现这一目标?
尽管理性且诚实的人可能对“制宪权与修宪权的来源”“宪法至上与立法至上”等问题存在分歧,但在看似“无害的民主争论”背后,有一点不容忽视:即便议会拥有至高权力,一个无法代表民众、只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议会,也无权将巴基斯坦宪法修改得彻底失效。
合法的宪法修正案,应是经过数月、数年民主共识、公众讨论与透明协作的产物,而非由隐形势力在短短几天内仓促推动通过的结果。
本文转载自“南亚那些事”微信公众号2025年11月16日文章,原标题为《独家:一个时代的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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