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万,不是生意赔了,是被“调解”抢走的;8个月牢狱,不是犯了罪,是被“立案”关进去的。如今法院终于判了:协议无效,钱全退。
可那个在派出所里,被威胁签字的商人陈嵩,真的赢了吗?
这起发生在河南杞县的荒唐案,撕开了某些基层执法者最丑陋的操作模式:先以刑案吓人,再逼你签“自愿赔偿”,最后顺手把你抓进去,一套组合拳,打得普通人毫无还手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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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本是一起普通的购销合同纠纷,连公安局第一次都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可对方不甘心,换个时间再报一次,案子居然就立了。
更诡异的是,在正式立案前两天,时任刑侦大队长唐某胜亲自下场“调解”,一边暗示陈嵩“要坐牢”,一边促成他签下1200万元的《调解协议》。
协议里赫然写着:“付款后不再追究陈嵩任何责任”,这哪是调解?分明是拿刑事立案当筹码,搞变相勒索!
果然,钱一到账,人立马被抓。羁押8个月,检方最终不起诉,等于宣告:你根本没罪。
可这8个月的人生空白、精神创伤、事业崩盘,谁来买单?
国家赔了18万,听起来不少,可对一个被强行夺走千万资产、关进看守所的企业家来说,不过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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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肯定的是,开封中院二审,终于戳破了这场“合法外衣下的抢劫”。
判决书写得清楚:协议是在“恐惧心理下,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应予撤销。这等于直接认定了,公权力被滥用了,警察成了讨债工具。
但问题来了:那个主导胁迫的唐某胜,处理了吗?那个配合演戏的报案人李某庆,除了退钱,还要承担什么责任?那些在程序上一路绿灯、让“先赔后抓”得以实现的环节,有人被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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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没人回答。
网友追问“办错案的人怎么处理”,官方沉默如常。仿佛只要最后钱退了、人放了,一切就该翻篇。可这种“错了就改,改了就算”的逻辑,恰恰纵容了下一次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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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如果今天能靠“不立案—再报案—警察施压—签协议—再立案”这一套轻松拿走别人上千万,明天会不会有更多人效仿?
毕竟,成本极低,风险几乎为零,就算最后协议被撤销,大不了退钱,自己毫发无损,而受害者却已元气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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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寒心的是,这种操作并非孤例。
近年来,多地曝出“以刑促民”、“以拘逼和”的案例:民事纠纷硬套刑事罪名,利用当事人怕坐牢的心理逼其就范。表面看是“化解矛盾”,实则是把司法当成私器,把法律当成生意。
陈嵩是幸运的,他有证据、有媒体关注、有律师坚持,最终拿回了钱。但更多普通人呢?可能默默签了字,赔了钱,不敢声张,也不敢上诉,只求“别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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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底线,不是“最后能纠正”,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乱来”。当警察的手伸向调解桌,当立案决定变成谈判筹码,当1200万能用一句“自愿”轻松拿走,那每个做生意的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陈嵩。
如今钱判回来了,可信任呢?那个曾以为“报警就能讲理”的商人,以后还会相信法律吗?而那些手握权力的人,是否真的长了记性?
别让“国家赔偿”,变成滥用职权的保险单。
真正的正义,不只是退钱,更是问责;不只是平反,更是震慑。否则,今天的陈嵩案,明天还会换个名字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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