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做到严格公正司法,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把证据审查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确保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注重用好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等方式,确保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检察机关承接侦查、下启审判,担负诉讼监督职责使命,检察权正确行使,在侦查立案、批捕、起诉程序中就能及时发现纠正错侦、错诉情形,防止对当事人错误追诉,从源头上防止冤错裁判。
最高检要求严格落实诉讼制度,防止错案发生,看似重复严格公正司法理念,其实,是在宣誓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检察新理念。健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将证据审查重要性提升更高维度,确保案件事实经得起严格检验。是司法系统对“正义质量”的极致追求。当“疑罪从无”从纸面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闭环,当“宁可放过”成为检察官的职业自觉,中国法治将迎来更深层的进化。
检察机关将证据审查提升至更突出位置,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自然从内心肯定,职业差异,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目标一致。个人认为,现实司法语境下,检察机关应从制度层面发力破除不利于严格司法公正理念的旧思维、原框框,其实,最突出的掣肘,将“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纳入考核指标,导致对存疑案件“能诉尽诉”。有些检察机关在指标考核压力下,对于批捕的案件,即便后来发现证据存疑、证据不足,并不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起诉标准,为避免错案追究,仍决定带病起诉至法院,将压力和难题扔给审判机关。无罪判决难现实环境下,检法采取和谐化错案,本该无罪的当事人被判处轻刑罚,或非监禁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现实的司法尴尬,笔者执业生涯,都曾亲历。
近期辩护某复杂刑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存在质疑,仍然起诉法院,检方内部信息,原因在于捕后不诉考核压力。真正严格落实公正司法理念,应破解不当考核指标,将有错必纠落到实处,知错错诉实质是对司法人权的漠视、对司法公正的戕害。
笔者认为,检察各项考核指标中,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应予取消,最高检《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698902人,适用率86.9%。曾有报道称,2025年一季度,江西庐山市检察院认罪认罚适用率从2024年的87.84%上升到100%。检察机关追求过高认罪认罚适用率,必然忽略办案质量,损害司法公正,唯物辩证法认识论告诉人们,人对事物的认知存在局限性,刑事诉讼同样如此,不存在百分之百的定罪起诉正确率,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实践,概莫能外。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立法多年,总体上,仍有超过一成当事人放弃从宽量刑利好,坚持罪轻、无罪辩护权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并非无懈可击,无可挑剔,同时不能排除某些选择认罪认罚当事人存在屈从司法现实考量。
需要指出,呼吁检察机关取消不应有的考核指标,不等于不注重办案质量,恰恰相反,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具体阐释,和当事人自由尊严财产、甚至生命权重大诉讼权益相比,任何不科学考核指标显得无足轻重,理应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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