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南开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轻罪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基层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特征,刑事犯罪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轻罪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中占比逐年攀升。南开区法院近3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近66%,涵盖危险驾驶、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故意伤害等多个类型。
这些看似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事”,却直接关乎个人自由、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对此,南开区法院深入贯彻“抓前端、治未病”的司法理念,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轻罪案件办理中精准发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轻罪案件呈现类型化、集中化特征
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居首
2023年至今,南开区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248件,对1580人依法判处刑罚。其中,1042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单处罚金),占比65.95%。
从案件特点来看,轻罪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集中化特征。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居首位,且均为醉酒驾驶类案件。盗窃案件占比18%,其中利用自助结账平台漏扫商品的超市盗窃案件呈上升趋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在加强法治宣传后,同比下降89%,群众防范意识显著提升。
同时,轻罪案件行为人多为初犯、偶犯,约70%的人案发前无前科劣迹,90%的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三分之一的案件通过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得到有效修复。
在刑罚适用上,南开区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多次犯罪、缓刑期内犯罪等情形依法从严打击。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通过刑事和解促使双方达成谅解,对初犯、偶犯最大限度从宽处理,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有机结合。今年1月至7月,该院轻罪案件缓刑适用率已达50.2%,通过社区矫正帮助被告人回归社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轻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以“如我在诉”的工作意识,严把案件质量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对罪与非罪案件依法准确定性,避免“疑罪从轻”。针对新类型案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会商研讨和同堂培训,统一司法办案理念。严格立案审查,对事实证据有争议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确保罚当其罪。
与此同时,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推进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电子卷宗线上流转,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48小时快速办理机制,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审判效率。
![]()
接下来,南开区法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刑事司法新理念,完善轻罪案件处罚标准,加大非监禁刑适用力度。加强部门联动,针对轻罪案件背后的共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完善刑行反向衔接机制,统一证据标准与裁判尺度。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加强庭审教育和缓刑人员跟踪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轻罪案件发生,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典型案例
乘出租车捡到手机后转卖
被判盗窃罪
![]()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4年1月25日,被告人耿某在其搭乘的出租车上,盗窃被害人陈某遗落在后排座位上的一部某品牌手机,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767元。同年9月18日,耿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的区别。出租车的经营空间较小、经营场所相对封闭、人流量不大,尽管手机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但是此时出租车驾驶员无论主观上是否知道,客观上已对该手机有了事实上的暂时占有关系。正是基于这种暂时的占有关系,作为暂时占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耿某发现该手机之后应该清楚该手机是上一位乘客遗忘的,其偷偷地将手机拿走,侵害了暂时占有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司法的目标并非简单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报应性惩罚,而是通过及时、适当的从宽处理促使被告人深刻认识错误,为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进行保险理赔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南开区某修理厂负责人潘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本市南开区等地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被告人付某某、车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因贪图免费修车、免费上保险等小利,受潘某指使,冒充事故车辆驾驶员进行虚假理赔,共同骗取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理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车某某、李某某伙同潘某等人利用本人投保的车辆或潘某实际控制的车辆,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均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投保的车辆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依法应认定构成诈骗罪。该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退赔等从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是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本人名下或他人实际控制的车辆参与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冒充事故车辆驾驶员,共同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典型案件。车险本是风险兜底的保障,却被别有用心者当作牟利工具,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保险理赔秩序,破坏保险公平,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通过该案,也告诫车主和投保人,车险是为了保障意外损失,不要试图通过骗保来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图片由南开区法院提供)
记者 马洁
通讯员 唐守凤
编辑 朱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