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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题
TOPIC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产品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企业,2025年10月采取买一赠一方式促销新产品,请问我公司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 Answer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97号于2024年1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5年10月21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9月)》第2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 你公司采取买一赠一方式促销新产品,在企业所得税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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