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努力,利用业余时间(晚上、休息日),近期从各种网站上、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图书馆、各省自治区和各市及各县(区)档案馆等查到了1910年代的资料,查到一九一六年全国烟酒事务署办事通则(五年一月十八日公布)照片资料,资料非常珍贵,非常难找,古董级资料。
全国烟酒事务署办事通则(民国五年(1916年)一月十八日公布)。
共四章十四条:第一章,职权;第二章程序;第三章禁例;第四章附则。
全國烟酒事務署辦事通則民国五年(1916年)一月十八日公布
第一章 職權
第一條 緊要文電隨時得呈明,督辦坐辦核示辦法尋常事件,由秘書或科長酌定辦法或交由各科員及辦事員擬具辦法,商承秘書或科長辦理;
第二條 有關係秘書處與各科或兩科以上之事件;由督辦酌定秘書處或某科主稿,仍應互相協商辦理;
第三條 除按照本署編制職掌外,秘書處設置籍校電務二課,第一科設置收發審核編製會計,庶務校對監印,七課派員分掌事務,由秘書及科長督率辦理;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條 本署辦公時間,每日早九鐘,至下午五鐘,未及鐘點不得擅離;
第五條 文電到署,由收發課摘錄事由,登入總收文簿,每日所收文件,翌日上午九時彙送秘書處,由督辦坐辦會同秘書科長同室核閱分配其,電報及緊要文件應隨到隨送;
第六條 秘書處及各科人員核排稿件,應送秘書或科長核閱,再行呈請督辦坐辦核定;
第七條 各科文稿校正由科長簽字後,送由秘書簽字,再呈督辦坐辦盡諾;
第八條 秘書處及各科所收文件及所辦稿件,暫由承辦員妥为收存,辦結後交由本處或本科錄事歸檔,每一月由錄事編案一次;
第九條 秘書處與各科或各科互有應行通知,備案之事項均用付文並在付文上注明,秘書處或某科付字第幾號字樣;
第十條 秘書處及各科核辦稿件,關於行查行催事項,應另立事簿,屆時未復者,繼續行催;
第三章禁例
第十一条左列各事項,本署人員均應一律違守達者,由督辦酌量情節分別懲罰; 一 本署所辦一切事項,除用本署名義正式公怖外,無論重要及普通事項各員均應一律嚴守秘密,不得泄漏; 二 缮校文稿及译錄電文,應特別注意,不得時有錯誤; 三 各員核辦文稿等件,應認真收存不得遺失; 四 各員因有故不能到暑辦公時,應早明呈督排給假;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毎星期日及放假日,應由科員或辦事員輪流值日,每次以一人需限;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四條本規則如有未尽事宜,得隨時修正公怖施行;
资料介绍:《全国烟酒事务署》官署名。北洋政府原在财政部设置全国烟酒公卖局,管理全国烟酒公卖事务。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十二月,财政部呈请改设全国烟酒事务署。民国五年(1916年)元月15日公布《全国烟酒事务署暂行编制》15条,将全国烟酒公卖局改为全国烟酒事务署,直隶于政事堂,其任务是管理全国烟酒公卖及捐税事宜。民国六年(1917年)7月梁启超任财政总长,为减政起见,于9月公布《全国烟酒公卖局暂行简章》,复将全国烟酒事务署改为全国烟酒公卖局,直隶于财政部,其任务依旧。民国十九年(1920年)2月,全国烟酒公卖局复改为全国烟酒事务署,于同年2月19日、9月22日公布了《全国烟酒事务署官制》、《全国烟酒事务署办事职掌规则》。规定该署直接隶属于国务总理,任务是管理全国烟酒上一切财务行政事宜。民国二十一年(1922年)6月10日公布《修正全国烟酒事务署官制》,规定该署由直隶于国务总理改为隶属财政部,督办由特任改为财政总长任命。同年8月21日,该署又复改隶国务院,其编制与职掌仍旧。民国二十六年(1927年)7月12日公布《财政部烟酒署官制》,将烟酒事务署改名为烟酒署,直隶于财政部,管全国烟酒行政事务。直属机关有各省区烟酒事务局等。财政部烟酒署于民国二七年(1928年)6月撤销【摘自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民国时期中央国家机构介绍(二二)全国烟酒公卖局(全国烟酒事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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