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发布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新政,通过奖补激发种业活力。
近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厦门市促进种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农作物种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聚焦农作物种业创新公共服务、种质资源引进、育种成果转化等领域,通过奖补政策激发种业活力,保障市民餐桌供应稳定、农产品品质提升。
《细则》明确了厦门市农作物种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标准与补助政策。凡是满足专用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用于技术服务的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600万元、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等条件,并通过审核的平台,可按非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购入的生物育种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申领30%的后补助。
《细则》对种业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从境外新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展保种、扩繁与育种研究应用的种业企业,可按其引种费用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据悉,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引种费用则包含报关报检费、仓储港杂费、种子检测费等。
《细则》加大农作物育种创新成果奖励力度,对种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育种创新成果给予奖励。若获植物新品种权,每个可获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的,每个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外,对获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的种业企业,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完善产业发展保障机制方面,《细则》明确将发挥农业信保基金和农业科技创新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种业的关键领域,支持种业企业开展育种创新、基地建设和示范推广等工作。鼓励种业企业引进培育生物育种人才,助力厦门农作物种业高质量发展。
以下是通知及细则原文⬇️⬇️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种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农作物种业部分)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住房和建设局,自贸委: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促进种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厦农〔2025〕191号),规范农作物种业奖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厦门市促进种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农作物种业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种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农作物种业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保障政策落实,规范农作物种业奖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厦门市促进种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厦农〔2025〕19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促进种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所涉及的农作物种业奖补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农作物种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生物育种仪器设备购置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以非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购入的生物育种仪器设备购置费30%的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平台运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本市;
2.平台具备对外提供种业检验测试、鉴定评价、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的专用场地条件,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3.平台拥有现代生物育种检验测试、鉴定评价所需的仪器、设备、专用软件等,能为我市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合计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其中软件原值不超过30%;
4.拥有一支涵盖遗传育种、生物技术、种子科学、信息技术、项目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全职人员(申报单位自聘人员或双聘人员年工作时长不低于10个月)比例不低于50%,平台负责人为申报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
5.平台须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建立有效的投入机制、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服务部门机构的设置,制定服务流程和规章制度;
6.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近一年服务农作物种业及农业生物技术相关产业企业不少于10家。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平台认定为厦门市农作物种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平台运营主体可申请购置生物育种仪器设备一次性补助或按年度连续补助。
(二)平台申请认定材料
1.厦门市农作物种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书(附件1);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厦门市农作物种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
4.场地保障情况(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单位出具的场地证明,同时附上平台办公、检测、研发试验场所现场照片);
5.拥有仪器设备(含软件)情况(提供设备清单、采购合同、发票、设备图片等);
6.运营经费保障情况(近一年日常运营经费支出情况,需提供财务报表等支出证明);
7.平台运营与管理情况(包括平台管理制度文件、服务流程规定、收费标准、服务手段、现场环境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等);
8.服务团队能力(近三年团队成员获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或者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情况及相关证明);
9.平台专职人员情况(专职人员情况表、近12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10.人员结构说明(专业技术人员占服务平台总人数的比例相关说明);
11.开展公共业务服务情况(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服务合同、发票或交易证明等);
(三)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费补助材料
1.厦门市促进农作物种业创新发展项目申报表(附件2);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平台购置生物育种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仪器设备应以非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购入,并附相应的图片);
5.平台购置生物育种仪器设备支出费用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发票、转账记录复印件等(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的日期应在2025年7月29日(含)至2028年7月28日(含)之间);
6.信用中国、信用厦门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7.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经查询非失信被执行人的截图(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第五条 农作物引种费用补助。对从境外新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展保种、扩繁与育种研究应用的种业企业,按其引种费用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种业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种业企业;
2.申报单位须依照有关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3.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
4.引种费用包含报关报检费、仓储港杂费、种子检测费、隔离种植费;
5.新引进生产用种子种苗的(用于商品种子销售推广),不享受此项补助。
(二)申报材料
1.厦门市促进农作物种业创新发展项目申报表(附件2);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的《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放行通知书或进口货物准许提离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且相关日期在项目年度内;
8.各批(次)种质来源和资源背景介绍,引种后保种、扩繁和育种研究应用的实施计划;
9.引进种质资源支出费用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转账记录复印件等(如申报2025年项目,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的日期应在2025年7月29日(含)至2026年7月28日(含)之间,且支出费用核算应与市场平均价格相当);
10.信用中国、信用厦门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1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经查询非失信被执行人的截图(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第六条 农作物育种创新成果奖励。对种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育种创新成果给予奖励,培育的农作物品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每年获得的育种创新成果奖励不超过30万元。育种创新成果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执行。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种业企业,以及在本市开展育种创新的高校、科研院所;
2.植物新品种权奖励的申报单位应为第一品种权人,有多个品种权人的,还需提供《全体品种权人共同声明》(附件4)复印件;
3.主要农作物品种通过国家、省级审定奖励的申报单位应为第一申请者,有多个申请者的,还需提供《全体申请者共同声明》(附件4)复印件;
4.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载明的授权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取得日期在项目年度内(如申报2025年项目,则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载明的授权日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取得日期应在2025年7月29日(含)至2026年7月28日(含)之间)。
(二)申报材料
1.厦门市促进农作物种业创新发展项目申报表(附件2);
2.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及相关公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奖补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提供);
6.申报奖励品种有多个品种权人或多个申请者的,提供《全体品种权人共同声明》或《全体申请者共同声明》(附件4)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信用中国、信用厦门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8.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经查询非失信被执行人的截图(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 获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奖励。对获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的农作物种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种业企业;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证书取得日期在项目年度内(如申报2025年项目,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证书取得日期在2025年7月29日(含)至2026年7月28日(含)之间)。
3.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此类奖励政策,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厦门市促进农作物种业创新发展项目申报表(附件2);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信用中国、信用厦门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6.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经查询非失信被执行人的截图(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第八条 发挥农业信保基金和农业科技创新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种业的关键领域,支持种业企业开展育种创新、基地建设和示范推广等。
(一)农业信保基金“白名单”申请渠道
按照《厦门市农业信保基金“白名单”进出规则(试行)》申请。
(二)农业科技创新产业基金申请渠道
种业企业以项目的形式向基金管理机构(象恒创投)提出申请,具体投资项目决策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全力推动种业产业化发展,鼓励种业企业引进培育生物育种人才。
重点产业骨干人才申报渠道。根据《厦门市重点产业骨干人才项目实施办法》,每年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市重点产业骨干人才项目申报公告,生物育种领域企业、人才按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厦企通”产业扶持管理系统,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对照政策条款,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项目审核。区(自贸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种业企业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理由,申报单位可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区(自贸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研究提出拟支持的申报单位和资金奖补额度,在其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填写《厦门市促进农作物种业创新发展奖补资金(企业项目)汇总表》(附件5)并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按要求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理由,申报单位可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高校、科研院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审核),研究提出拟支持的申报单位和资金奖补额度,在厦门三农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金下达拨付。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涉及农作物种业企业奖补资金由市、区(自贸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年度全市农作物种业申报项目资金情况,编制市级财政承担的农作物种业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将涉及高校、科研院所的奖补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将涉及农作物种业企业的市级奖补资金下达至相关区(自贸区),并由区(自贸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自贸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种业企业。对由于预算资金等原因,不能列入当年度预算的项目,顺延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重复申报,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取消其3年内对种业扶持政策所有奖补的申报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被联合惩戒的,存在涉黑涉恶情形的,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或违反相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各区(自贸区)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情况,对各区(自贸区)审核确定的涉企奖补项目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施,涉及资金与市、区(自贸区)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时间与《厦门市促进种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厦农〔2025〕191号)一致。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农作物种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书;
2.厦门市促进农作物种业创新发展项目申报表;
3.平台购置生物育种仪器设备清单;
4.全体品种权人(申请者)共同声明;
5.厦门市促进农作物种业创新发展奖补资金(企业项目)
附 件 下 载: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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