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汇管理领域,骗购外汇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其认定不仅依赖刑法规范,更需结合外汇管理法规。而共犯认定作为该罪实务中的“难点中的难点”,常常因涉案人员角色多元、资金流向复杂、主观明知难以界定等问题引发激烈争议。不少案件中,看似参与其中的“行为人”,实则可能因共犯认定标准的模糊性陷入刑事风险。
一、骗购外汇罪的共犯认定
要谈共犯认定,首先得明确骗购外汇罪的核心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骗购外汇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虚假、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共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骗购外汇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或参与骗购外汇的行为”。
但实务中,涉案人员的角色往往不是简单的“主犯+从犯”:可能是提供资金的人、可能是介绍“购汇渠道”的中间人、可能是帮忙制作虚假单据的财务人员,甚至可能是不知情的公司员工。这些角色是否构成共犯,正是争议的起点。
二、“提供资金”就是共犯?
实务中,很多案件会将“提供资金”的人员直接认定为共犯,理由是“没有资金就无法完成骗购外汇”。但这种认定逻辑存在明显漏洞,辩护时可从两个维度突破:
第一,资金是否用于“骗购外汇”的直接目的。如果资金提供者只是出于正常借贷、投资目的将资金交给他人,且对接收方“骗购外汇”的行为毫不知情,那么即便资金最终被用于骗购外汇,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共犯。例如,A向B借款100万元,声称用于“海外采购设备”,但B实际将资金用于骗购外汇。此时A若能提供借款合同、采购意向书等证据,证明自己对骗购行为不知情,就不应被认定为共犯。
第二,资金提供者是否参与“骗购环节”。如果资金提供者仅提供资金,未参与虚假单据制作、银行沟通、外汇划转等任何环节,且无证据证明其与主犯有“共同故意”,那么其行为更可能属于“民事借贷”或“资金帮助”,而非刑法意义上的共犯。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会将“资金关联”等同于“共犯关联”,此时辩护的核心就是切断“资金”与“骗购故意”的关联性。
三、“中间人”定共犯?
骗购外汇案件中,“中间人”是高频出现的角色——他们可能是介绍“有渠道购汇”的人,也可能是帮忙对接银行或资金方的“桥梁”。但“介绍行为”是否构成共犯,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在于“中间人是否明知对方的骗购意图”。这里有两个辩护要点需要注意:
一是区分“介绍合法购汇”与“介绍骗购外汇”。如果中间人确实不知道对接的“购汇渠道”是通过虚假单据实施的,且其介绍行为基于“帮助他人合法购汇”的认知(例如,误以为对方有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背景),那么即便最终发生骗购行为,中间人也因缺乏“共同故意”而不构成共犯。例如,C介绍D通过E购汇,C一直以为E是通过正规外贸公司代理购汇,直到案发才知道E使用了虚假合同,此时C就不应被认定为共犯。
二是“收取介绍费”不等于“明知骗购”。部分办案机关会以“中间人收取了高额介绍费”为由,推定其“明知骗购意图”。但这种推定并不绝对——如果中间人能证明介绍费是“正常居间报酬”,且有证据证明其曾核实过对方的“购汇资质”(如要求对方提供进出口合同复印件),那么就可以反驳“明知”的推定。辩护中,我们可以通过调取中间人与双方的沟通记录、中间人核实资质的证据等,证明其主观上的“善意”。
四、“辅助行为”算共犯?
除了资金提供者和中间人,还有一类角色容易被认定为共犯——实施“辅助行为”的人,比如帮忙制作虚假合同的财务、帮忙传递单据的行政人员、帮忙核对银行信息的员工等。这类人员的共犯认定,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直接助力骗购外汇的核心环节”。实务中,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辩护:
第一,行为是否属于“本职工作”且“无超出范围的参与”。如果涉案人员只是按照上级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如财务人员按照领导安排打印合同、行政人员传递文件),且对合同的“虚假性”毫不知情,那么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而非“共同犯罪的辅助行为”。例如,F是某公司财务,领导让其打印一份“进出口合同”用于“办理手续”,F未核实合同真实性便打印交付,后该合同被用于骗购外汇。此时F若能证明自己只是执行常规工作,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合同虚假,就不应被认定为共犯。
第二,辅助行为是否“对骗购成功起关键作用”。如果辅助行为本身不具有“决定性”,且涉案人员未与主犯形成“意思联络”,那么也不应认定为共犯。例如,G帮忙给主犯传递了一次银行单据,但该单据并非骗购外汇的核心凭证,且G与主犯从未沟通过“骗购计划”,此时G的行为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总结
回顾骗购外汇罪共犯认定的争议点,其实本质上都围绕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行为人是否有“共同骗购外汇的故意”(主观明知),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与骗购外汇的核心环节直接关联”(行为关联性)。
实务辩护中,我们不能被“参与行为”的表面特征迷惑,而应深入挖掘证据:通过调取沟通记录、资金流向、涉案人员的职业背景、是否有核实行为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不知情”;通过分析行为与骗购核心环节的关联程度,证明行为的“非决定性”。只有打破“参与即共犯”的惯性思维,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辩护结果。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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