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作出执行完毕通知书,确认乙公司已向该院缴纳案款2700余万元,案件执行完毕。由于多家法院对该笔案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包括某区人民法院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剩余案款予以提存。
利害关系人丙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冻结裁定应为首查封,并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电话方式告知其排位顺序的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将剩余案款交由某区人民法院处置。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丙所提异议涉及法院内部对执行案款处置权的确定和移送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故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丙不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丙关于案款处置的请求及对电话告知行为的异议,均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遂撤销原异议裁定,直接驳回丙的异议申请。丙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丙的申诉请求。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认定,驳回了利害关系人丙的申诉请求,确认因协助其他法院冻结款项行为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协助法院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执行异议及其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条款明确了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对象及程序。执行异议制度的核心在于对执行程序中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监督和纠正,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通常限于执行法院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中作出的具体行为。这些行为应当是由执行法院直接实施、并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例如,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方式、执行款项的分配顺序、执行期限的确定等,均属于典型的可异议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异议并非对所有与执行相关的争议都开放受理。其审查范围具有特定性和有限性,尤其不涉及法院内部事务或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如果争议事项属于执行协调、案件移送或司法行政管理范畴,则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而应通过其他法定渠道处理。
二、为什么协助法院不宜受理针对协助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
在本案中,核心争议点在于利害关系人能否向协助冻结款项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协助执行行为本质上是其他法院为配合执行法院而实施的司法辅助行为,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执行行为。
首先,从权责主体来看,执行法院是实施执行行为的责任主体,而协助法院仅是配合单位。当甲法院依据乙法院的请求,协助冻结或扣划某项财产时,该冻结或扣划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乙法院的执行行为。协助法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协助者”角色,其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因此不宜作为执行异议的被申请对象。
其次,从程序效率与司法资源分配角度考虑,如果允许利害关系人向协助法院提出异议,将可能导致程序混乱和资源浪费。一方面,协助法院可能并不掌握执行案件的全部背景和细节,难以对异议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另一方面,这种安排容易引发管辖权冲突,使同一执行事项在不同法院之间来回辗转,拖延执行进程。
最后,从权利救济途径来看,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协助法院未尽协助义务或协助行为存在瑕疵,正确的做法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由执行法院依法协调或处理。执行法院作为执行程序的主导者,有责任确保协助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并有权通过执行协调机制解决与其他法院之间的争议。
律师寄语
执行程序是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环节,其复杂性与专业性不容忽视,正确区分执行异议与执行协调的界限,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行效率具有关键意义。
作为利害关系人,在面对多法院执行、案款冻结等复杂情况时,首先应明确各项执行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法律性质。如果争议涉及不同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或行为协调,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推动通过协调程序解决,而非盲目向协助法院提出异议。
此外,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范围。异议对象应为具体的、直接影响到自身权益的执行行为,而非法院间的内部事务或程序性告知。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对法律程序理解不足,误将沟通信息或协调事项作为异议对象,不仅无法实现权利救济,反而徒增诉累。
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参与执行程序时,应注重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包括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款项冻结凭证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准确指向责任主体和行为对象。如有必要,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厘清程序路径,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避免因程序错误而贻误时机。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